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1-10569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残联 成文日期: 2021-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8-26 17:27   来源: 区残联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残联修订起草的《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残联,联系电话:89179262,传真:89179260。

 

                      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26日


 

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生活保障、文体维权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扶助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与方便,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努力帮助残疾人在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康复服务

第五条  健全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按照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积极鼓励残疾人开展各种功能性康复。

全区各医疗机构应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具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肢体、智力、言语残疾人,在正规康复机构进行功能性康复训练的,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每月不超过600元;肢体矫治手术的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20000元,低保残疾人家庭则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给予90%的补助,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30000元。

第七条  实行精神病人定点住院治疗和门诊服药卡制度。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边的困难精神残疾参保患者,在区三医院住院的,甲、乙类医疗费用经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残联给予全额保障。精神病人门诊服药,自负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具体由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  开展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辅具适配,具体按省、市和区联合发文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社会新创办的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机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补助。以后根据机构发展规模及新增投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以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为目标,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对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学前的教育训练和生活费实施助学补贴,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名最多可连续资助3年。

第十二条  对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救助。给予残疾学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在市外特教学校就学的补助4000元;给予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教育救助。

第十三条  鼓励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在低保标准150%内的,下同)子女立志成才。对考取高中(含职高)、大学(专)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每学年3000元、4000元的教育救助;对低保残疾人子女考取高中(含职高)、大学(专)的,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自学和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及低保残疾人子女,凭毕业证书,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区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培训;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免费培训。残联根据社会与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可在当地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3000元额度内给予按实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求职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补贴。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其中对符合台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范围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员,其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及支出渠道按台人才领〔2011〕7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以集中就业为基础,以实施按比例就业为重点,以发展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补充,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第十七条  区残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每年分类组织举办一次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成才。

第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动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递增3个百分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巩固发展福利企业,并规范管理。要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要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和扶贫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要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中医服务体系,落实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责,为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残联要鼓励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残疾人之家”、盲人保健按摩、托养、日间照料等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残疾人集中就业、托养(庇护)照料机构和来料加工基地等,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兴办“残疾人之家”。对“残疾人之家”实行中餐补贴,推进残疾人庇护产品进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

经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按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按规定给予运行补贴和公共服务补贴。公共服务补贴依据其星级1星至5星,分别按1.00、1.05、1.10、1.15、1.20倍的基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实行贷款贴息。普通残疾人种养户和残疾人个体户每户最高不超过 5万元贷款额贴息;残疾人种养大户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贴息。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按3%的年利率,区级基地5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省、市级基地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对毕业三年内的残疾人大学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自主创业的予以倾斜,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种养户、种养大户和创业就业基地的认定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

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限定性行业除外)或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残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实行创业场租补贴。对残疾人员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申请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0.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创办的残疾人种养殖扶贫基地、种养大户分别给予扶持,达到省级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万一次性补助,达到市、区级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每户分别给予不少于1.5万元、0.5万元补助;对残疾人种养示范户,根据经营规模给予2000-6000元补助。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益性岗位扶持。公益性岗位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模式进行分类管理,每年签订用工合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因工作需求设置的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不固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聘用期限为3年。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按其个人自缴费部分给予25%的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统一由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因重大疾病医疗(康复)、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人家庭贫困的,视其实际情况申请省、市、区特殊救助。

第三十一条  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水费、电费按区政府相关规定,实行限额免费,超出自负;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电视收视费实行减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安装固定电话、宽带、宽带电视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语言、听力残疾人移动电话信息费,实行限额免费,超出自负。

第三十二条  本区残疾人凭残疾证到交通部门办理残疾人爱心乘车卡。

第六章 文体维权

第三十三条  文化、体育、工会、残联等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和相关会议,残疾人参加活动会议的,其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并且给予报销规定支出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创办残疾人文化或体育基地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达到区、市、省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残疾人在理论、新闻、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拔尖,在区、市、省、国家、国际性文艺、体育方面取得成绩的,凭获奖证书,分别授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8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对残疾人及对残疾人家庭免费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第七章 保障、救助程序

第三十七条  救助对象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区残联汇总审定、组织发放。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组织以欺骗等手段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    

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黄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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