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于近期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宅基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正是宅基地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是关乎广大农民群众重要的财产权利,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意义重大。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整个宅基地管理中的意义在于明晰产权、定纷止争。因此,必须站在乡村振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高度上做好农村宅基地与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共包含4个章节,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一)范围及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上述三个等文件。适用范围限于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 (二)农房确权登记原则 以“妥善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整理了黄岩多年来的农房管理政策,明确可以直接登记的类型,理清人口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规划核实的标准、设定不予补办的情形。农户在补办宅基地及住房手续时按要求补缴配套费,并处罚(处置)超占用地及超建建筑后,即报乡镇街道组织联合审查。 (三)农房确权登记 在满足不动产登记法定程序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农房登记程序,以村为单位批量受理,具体流程:调查、联审、确认、申请、公告、登记。其中调查由作业单位负责完成,联审环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违章建筑,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农户根据《处理意见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在确认环节填写《确认决定书》完成补办手续。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最后的登记程序,经申请、公告后完成登记。 (四)附则 明确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解释权,以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适用范围 仅适用我区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如与上级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解读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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