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7/2021-10358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黄岩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07-08 16:24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黄安委办2021〕13


关于黄岩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区委发〔2018〕18号)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浙江模具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4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模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新员工马晓双的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与新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模具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主要负责人钱科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2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1年3月9日,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25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18号仓库西侧库房内存放有400余桶疑似危险化学品,经对有关人员询问,证实以上疑似危险化学品是来自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西银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中间体,主要溶剂成分为二氯甲烷等,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库房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021年3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黄岩管佳工艺品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22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管佳工艺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的规定,2021年3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管佳工艺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黄岩兴羽工艺品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3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兴羽工艺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的规定,2021年3月1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兴羽工艺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黄岩高佳模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32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高佳模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2020年7月以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3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高佳模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市黄岩沃德模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沃德模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9月以来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3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沃德模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台州市黄岩啊秀模具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啊秀模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的规定,2021年3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啊秀模具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市黄岩李海涛模具加工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李海涛模具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的规定,2021年3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李海涛模具加工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413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413日印发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