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7/2021-10378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黄岩区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07-12 16:22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黄安委办202136


关于黄岩区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区委发〔2018〕18号)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台州市黄岩隆鑫涂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6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隆鑫涂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月以来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移交区应急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2021年5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隆鑫涂装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汇兴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汇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书过期,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该公司现场存放有天那水150kg的1桶,油漆20kg的140桶,油漆10kg的1桶,以上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该处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汇兴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黄岩齐峰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齐峰塑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两名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齐峰塑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浙江黄岩建厦塑料制品厂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黄岩建厦塑料制品厂(一分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分厂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黄岩建厦塑料制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厂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黄岩星茂工艺品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星茂工艺品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卷全部为同一人填写,存在造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星茂工艺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黄岩荣跃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荣跃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公司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荣跃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宝新纸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宝新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宝新纸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台州市奇欣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奇欣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个别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奇欣塑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黄岩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黄岩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黄岩区头陀镇浦汇村汇头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黄岩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台州市昕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昕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昕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台州市黄岩大川工艺品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大川工艺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喷漆车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部分电器设备为非防爆电器,油漆仓库门不符合要求,仓库内存在非防爆电机,该厂在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大川工艺品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台州市黄岩汉正塑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汉正塑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6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汉正塑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台州市黄岩金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金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6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金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2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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