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93/2021-10122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建立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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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央48号文件提出“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同时在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明确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并要求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8个月内(2021年3月1日)完成。我们按照总量合理、分步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结合我省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制定了《关于建立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修订依据 1.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和目标任务,即通过政府统筹、企业申报,规模适度,分步实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争取3年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和食用油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 (二) 明确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范围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021年首先在规模以上中重点大米加工骨干企业试行,2022年在所有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中开展,2023年在所有规模以上米、面、油加工企业中推开。 (三)明确了优先纳入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范围、融资担保等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扶持措施及财政补贴,同时明确了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明确了执行过程中需落实核定企业必要库存量和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签订协议明确权责、加强有效监管等工作要求。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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