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1-97474 | 发布机构: 黄岩区 |
生成日期:2021-03-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1-0002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岩主城区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再利用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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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盘活主城区存量工业企业用地,切实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实现工业用地有效再利用和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企业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尚未列入区政府近期(五年)拆迁征收改造计划的,允许保留工业性质,以“长规划、短安排”方式进行建设、使用。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未约定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若原已办理房产证的,则按超过证载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今后因区政府需要或规划实施建设时,应当无条件服从并无偿拆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权证时予以明确备注。改建扩建项目的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参照《浙江省制造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执行。 二、企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建设的,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4号),可建设不超过市区限制高度、层数的生产性用房。 三、列入近期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一律不再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四、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且尚未列入近期政府拆迁征收改造计划,建筑整体形象满足城市形象要求的,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报经区政府同意,允许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五、企业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改扩建、加层、已建待批后,用于转让的,应当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规定补缴容积率提高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承诺无偿拆除的除外。 六、区内其他管控或限制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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