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1-97112 发布机构: 黄岩区
生成日期:2021-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1〕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1-0003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3-15 10:58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贫产业增收项目

(一)扶持对象

我区有关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1.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2.区级及区以上扶贫重点村,即省、市、区级扶贫重点村及原省、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详见附件);

3.宁溪镇、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茅畲乡、北洋镇、沙埠镇、头陀镇范围内产业扶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以及非扶贫重点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产业增收基地建设标准

1.柑橘产业基地建设。

(1)基地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20亩以上,品种为早熟宫川温州蜜柑、本地早、红美人等。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亩栽达到50-100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7)清除园内其他杂草树木,并实行全面施肥补植。

2.东魁杨梅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山地要全面清除杂木柴草,并做好扩穴施肥补植;亩栽达到20-25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优质枇杷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态循环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品种为洛阳青及白砂等良种。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亩栽达到40-50株。

(6)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山地蔬菜产业基地建设。

(1)核心区所在地管理到位,当地村干部和农户有较高积极性,示范辐射效果好。

(2)有较好的生产条件和种植基础,产业有较强的优势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3)面积集中连片,露地蔬菜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10亩以上。

(4)生产按《浙江省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和各蔬菜分品种生产标准,全面应用各类“蔬菜瓜果多样化增效技术”,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有整套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生产档案记录。

(5)有品牌和技术保障体系。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产品和基地达无公害以上认证,能正常性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辅导。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笋竹两用林产业基地建设。

(1)面积集中连片达到50亩以上。

(2)必须全垦,大年必须保证施肥2次以上,小年施肥1次,且要按照高效笋竹两用林栽培管理技术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

(3)新造毛竹林基地建设标准为亩栽达到25-30株。

6.其他果木、花卉等新品种产业基地建设。

(1)园区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市场发展方向和生态环保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其中花卉集中连片1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7.药材产业基地建设。

(1)基地选址科学合理, 生产设施等有一定基础。

(2)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区域性和代表性较强,符合主导产业市场发展方向和生态环保要求。

(3)面积集中连片20亩以上。

(4)管理到位,措施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与转化能力。建有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实体,能有效组织技术培训,有市场营销能力,实施品牌销售,果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程度高。

(5)新发展基地要种植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苗木,苗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重点建设项目。

(三)产业增收项目扶持补助标准

1.对产业增收基地的补助内容为道路建设工程含操作道(作业道)、小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库房(含冷库)、水管、喷滴灌、竹架大棚等。一是以区级及以上扶贫重点村为建设主体的,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在规定范围内按实奖补。二是为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与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对符合本意见扶持对象第3类经营主体投资开发的,在吸纳所在村20%以上(最少1人)有输出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就业且低收入农户增收总额(以相关的低收入农户1年的工资报酬、分红、土地流转租金、经营主体资助扶持的物资和资金等为依据)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根据经营主体承诺安排有输出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持续就业情况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承诺1人持续就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补助,结合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最高奖补不超过工程总造价规定范围内的90%。

2.符合种养殖业发展和现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及种养殖业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以区级以上扶贫重点村为建设主体的,按实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符合本意见扶持对象第3类经营主体投资购建的,按每落实低收入农户1人持续就业补助5万元的标准,按实奖补不超过50%,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

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村集体在核心区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予以奖励。对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并报乡镇(街道)和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备案的,按水田、旱田、山地分别一次性奖励给村集体每亩400元、200元、100元。奖补资金的50%须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困难救助等相关补助补贴。

(五)产业增收指导宣传推介的扶持

农业产业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宣传推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品牌培育)等,以乡镇(街道)、区级以上扶贫重点村为主体组织并经申报、批复同意的,给予适当奖补。

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扶持对象

1.中央、省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级扶贫重点村(36个);

2.市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级扶贫重点村(36个)和市级扶贫重点村(32个);

3.区级扶贫资金扶持对象:省市级扶贫重点村、原省市级扶贫重点村以及区级扶贫重点村。

(二)补助标准

1.道路项目工程补助标准。

(1)路基工程:新建道路宽度≥4.5米的,按30万元/公里进行补助;新建道路宽度≥5.5米的,按35万元/公里进行补助。若因涉及防护、涵洞等工程建设造成工程量增加的,因乡村振兴和旅游开发需要超标准建设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因环境、政策处理、规划等因素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扣减补助标准。以上补助结算最后均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确定。

(2)路面硬化工程:要求砼面面层厚度不少于16厘米,根据地区差异,按最高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沥青路面的在补助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助。

2.桥梁项目工程补助标准。建设小桥规模以下的桥梁,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

3.安保护栏设施工程补助标准。村道及村内安全护栏建设,根据不同材质、标准,在工程结算审核价内补助。

4.村民议事中心、文化活动场所及多种经营综合楼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建造一层的,按7万元/间补助;建造两层的,按14万元/间补助;建造三层及以上的,按21万元/间补助。补助标准对应的每间每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间层平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补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等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扶贫示范村、示范片区、整村推进及旅游开发建设补助。被列入扶贫示范村、示范片区、整村推进及旅游开发建设的,用于基础设施完善、立面改造和绿化、硬化、美化、洁化、亮化等环境整治工程,以及旅游观光集中连片林种林相改造等工程,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依据,规定内给予按实奖补。

6.村集体旧房改造、古建筑及设施改善、古道修复、损毁道路修复、路肩改善、游步便道建设、道路拓宽提升改造、公共场地建设、饮用水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及有利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依据,规定内给予按实奖补。

三、扶贫异地搬迁

(一)扶持对象

1.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象:全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村中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2.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象:宁溪镇、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6个乡镇的原省级、市级扶贫重点村中统一集中安置或搬迁到6个乡镇以外的农户和茅畲乡、沙埠镇、北洋镇、头陀镇4个乡镇的市级扶贫重点村中在高山深山区居住的搬迁到平原地带的农户,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二)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整村搬迁、零星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三)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安置辖区内及辖区外的搬迁户。支持建立移民新村,组建村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

2.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鼓励搬迁农民通过直接购置城镇商品房、投亲靠友等途径外迁。

入住公租房(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可享受省级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

1.符合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根据省扶贫异地搬迁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其中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进行补助,省级扶贫重点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进行补助。

2.符合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按人均8400元进行补助。

(五)基本程序

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申报,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统一将搬迁安置计划上报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统一下达搬迁计划,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按异地搬迁补助标准结算资金。

(六)完成搬迁的认定

1.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2.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3.自行外迁的,以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4.入住公租房(廉租房、免租房)的,以签订协议和完成拆除旧房为准。

旧房已收归集体的或无房的视同完成拆除旧房。

(七)其他规定

1.搬迁户原山林、田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相关政策处理。

2.农户搬迁后须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用房,因安全等原因对联排房屋暂时不能拆除的,可先收归村集体,待条件成熟后予以拆除。鼓励拆除旧房后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整理并进行统一流转。

3.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补助政策不叠加享受。已纳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每个农户只能享受一次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政策。

四、项目管理

(一)产业增收及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审核后上报项目,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踏勘后,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在收到各级补助资金文件后的60日内,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具体项目,同时将项目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报资金下达单位备案。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若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后由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价备案后,结算补助资金。

(二)农业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范围包括政策处理(含征地、地上附着物处理等)、勘探、设计、管理、工程建设、结算审核及验收等相关费用。实施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以经营主体提供的低收入农户的参股证明及银行代发分红清单(首年)或书面就业承诺及银行代发工资清单(首年)为依据。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领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监督检查

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农〔2018〕54号),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农业农村、扶贫及财政部门组织的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重点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1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省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2.黄岩区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3.黄岩区列入区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4.黄岩区原省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5.黄岩区原市级扶贫重点村名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3日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