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1-11128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1〕15号--严某不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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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1〕第15号 申请人:严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1月24日通过“台州市黄岩美盒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AKCPG12)在淘宝开设的店铺“唯美家居百货馆”购买“一次性塑料勺”100只,因发现产品无环保认证相关资质,包装系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8.1标志和8.2包装的要求,直观可见塑料勺边缘毛刺破口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法则,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商家证照所在地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反馈,举报件编号为:1331003002021030528302303。2021年3月25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该“一次性塑料勺”系大盒包装散装销售,淘宝店铺的商品详情页内均有“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的信息”,我们认为不足以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督促以后散装销售时附带小标签”。针对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1、申请人针对涉案产品无环保认证相关资质,包装系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三无产品”等事实情况向被申请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虽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但是该答复内容仅是阐述了被举报商品系大包装散装销售,以及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有该产品的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信息,但该生产商、产品许可信息等,是否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批次具有直接关联性,并未得到有效证明。2、被举报商家未在最小包装上明示产品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并未针对该事实情况作出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或行政处罚,存在未全面履行职责之情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申请人在举报书中要求提供产品来源证明与出厂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未得到有效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餐饮具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慢性的不利影响,电商购物平台亦以申请人已签收拆包为由拒绝申请人退货退款,申请人钱财遭受损失,产品无法使用,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请求变更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依法审理该案件。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的程序正当。2021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举报,反映其在淘宝店铺“唯美家居百货馆”购买的一次性塑料勺,无任何材质明示或食品级认证资质与标示、包装无任何标识、无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实物边缘有毛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责令被举报人台州市黄岩美盒贸易商行提供出厂报告和型式检验证明,并将结果回复申请人。2021年3月25日,我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该一次性塑料勺外包装箱上已详细标明了相关信息,箱内装有大量合格证,合格证上也标有相关信息,且淘宝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均有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的信息,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1年3月25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正当。二、我局所作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我局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勺系台州市锦兴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该商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品名、材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等信息,箱内放置有大量合格证,合格证上也有上述信息。据被举报人陈述,因网上销售大多不是整箱销售,一般会根据销售情况在内包装上贴上合格证,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能是疏忽导致。核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还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和两份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同时针对被举报人未贴上合格证导致相关信息不清的行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于申请人所述未提供检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只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可,并没有规定每批次产品均须提供检验报告。至于申请人所述的不符合GB18006.1-2009,该标准除了5.8条的卫生理化指标为强制性的外,其余为推荐性的。其所述的无型式试验报告不符合该标准规定,该标准只是规定了型式试验的项目要求,并未强制规定要作型式试验,且被举报人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也包含了这些项目。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4日,申请人通过台州市黄岩美盒贸易商行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唯美家居百货馆”购买了100只一次性塑料勺。2021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台州市黄岩美盒贸易商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具体内容为:“1包装无任何材质明示或食品级认证资质与标示。2塑料勺包装为无任何标识的‘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8.1标志和8.2包装的要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7.2.1.1之出厂检验报告和7.2.1.2之型式检验报告。3实物边缘直观可见毛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第5.5条感官要求。望贵局责令该公司提供上述产品来源证明与出厂报告和型式检验证明,并将结果在12315平台答复本人。”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显示:案涉一次性塑料勺系大盒包装散装销售,商品外包装纸箱上贴有合格证并标注了产品名称、材质、数量、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用途等,箱内装有小标签,亦标注有上述信息。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提供有该商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包含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厂名厂址、商品材质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有产品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报告。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问题,被举报人责任人称:“我们在网上卖的时候是小袋包装散卖的,发货时工作人员用小标签贴在小袋上,至于举报人称收到的是无任何标签的商品,我们觉得可能是我们发货的时候忘记将小标签贴在小袋上导致的。”针对被举报人销售无标签的一次性塑料勺的行为,被申请人制发了黄市监城东〔2021〕03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该‘一次性塑料勺’系大盒包装散装销售,淘宝店铺的商品详情页内均有‘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的信息’,我们认为不足以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督促以后散装销售时附带小标签。”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黄市监城东〔2021〕03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产品外包装上贴有合格证并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及地址、材质、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内容,箱内装有小标签,亦标注有上述信息。被举报人提供有产品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举报人不足以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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