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1-11038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内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发布日期: 2021-12-14 09:29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行政处罚详情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案处〔2021〕51009号

当事人:浙江内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3MA28HE1X5U,法定代表人:王*,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保健品销售,食品生产,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3100300352,许可明细: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糖果制品类别编号:1301类别名称:糖果品种明细:压片糖果(分装);成立日期:2017年1月10日。

2021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内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在其仓库发现有其生产的一颗星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产品,其内有说明书,说明书上有“提高免疫力 抗衰老 抗疲劳 调整生殖系统”、“改善前列腺疾病”、“降血脂”等字样。2021年1月21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内有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一颗星人参松露片(压片糖果)155盒和说明书115张予以扣押。

经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6g/盒(0.5g×6颗×2瓶)规格的一颗星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45盒。2021年1月6日,当事人生产了2.5g/盒(0.5g×5颗×1瓶)规格的一颗星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110盒。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食品,上述食品共计货值7175.67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内部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中有“一颗星含片介绍”“主要成分”、“食用方法”、“用量”、“反应期禁忌”、“禁忌人群”、“温馨提示”等内容,其中“主要成分”中有“提高免疫力 抗衰老 抗疲劳 调整生殖系统”、“改善前列腺疾病”和“降血脂”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为生产一颗星松露人参(压片糖果),共计印制300张说明书,已经使用155张,废弃30张,还有115张产品说明书被我局扣押,同时被扣押的还有使用了这种产品说明书的一颗星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155盒,其中6g/盒规格的45盒,2.5g/盒规格的110盒。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商事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的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产品说明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合同复印件2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

4.其他证据材料。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市监案告〔2021〕51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说明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生产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松露人参片(压片糖果)155盒和说明书115张;

二、罚款3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黄岩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缴款(见附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附: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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