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1-110213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21-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1〕2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1-001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0 11:23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和《台州市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台司〔2019〕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和对象

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对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派驻工作室调处的纠纷案件纳入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参加调解补助案件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包含主办调解员、协办调解员),公职人员(含行政、事业编制)参与人民调解活动的不列入补助对象。

二、补助范围

适用本办法纳入补助范围的案件为通过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按要求规范制作文书档案并及时录入平台的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一)简易纠纷是指法律关系单一、案情简单,已成功调处,有口头协议登记表或有当事人签名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登记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是指是指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案情相对清楚,按省厅要求规范制作一案一档案卷材料的纠纷。

(三)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50人以下),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协议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四)重大纠纷是指涉及群体性(51人以上)的,非正常死亡的,协议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多次或多人赴省进京上访的纠纷。在本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是指案情特别复杂、在全区有重大社会影响、调解难度特别大、区级及以上领导交办督办的纠纷。

三、补助标准

(一)成功调处的简易纠纷,登记完整的,每件补助100元。

(二)成功调处的一般纠纷,必要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助200元。

(三)成功调处的疑难复杂纠纷,卷宗材料齐全,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300元。

(四)成功调处的重大纠纷,卷宗材料齐全,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600元。

(五)对于调解成功的重特大纠纷,协议履行到位,卷宗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实行“一案一议一补”政策,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每件可给予补助1000—3000元。

(六)调处不成功的纠纷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每件按上述1/3标准补助。

(七)补助经费由区、乡镇(街道)财政分级承担,在预算经费中列支解决。区财政负责上述补助经费的50%,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出不低于上述标准50%的具体补助办法。

上述第(二)、(三)类案件系列案(一般指一方当事人主体同一、案由同一的纠纷案件)计算标准:第1件算1件,第2-10件部分,每件增算0.3件,第11-20件部分,每件增算0.2件,第21件-50件部分,每件增算0.1件,50件以上不再计发补助。

对纠纷虽经调处成功,但当事人反馈对调解不满意或平台录入不规范的,可视情给予扣减补助。

四、调解文书要求

(一)简易纠纷登记台账要有口头协议登记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登记书中应写明案件编号,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内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时限,调解员签名,调委会印章等。人民调解协议书除具备口头协议登记书中的内容外须有当事人、记录人签名。

(二)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的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包含:1.卷宗封面;2.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3.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人民调解证据材料(含当事人身份证明、协议履行凭证等);5.人民调解记录;6.人民调解协议书;7.人民调解回访记录;8.卷宗情况说明及立卷人;9.其他需要装入卷宗的相关材料;10.封底。

(三)人民调解文书要求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卷宗签名、捺印、印章规范;回访记录内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翔实;卷宗装订及时规范有序。

五、审核办法和补助发放

(一)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各村(居)和乡镇、街道调委会将人民调解卷宗及台账报送至辖区司法所和综治办,司法所会同综治办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初审、汇总,对达到要求的案件按数量、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按照补助办法进行登记,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调解室、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自上报区人民调解协会,由区人民调协会统计、初审、汇总后报区司法局。

(三)区司法局发放补助前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调解卷宗和台账进行审核后发放区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各乡镇(街道)要将人民调解奖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激发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严格把关,专款专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虚报调解案件数。各乡镇(街道)、区司法局在开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中,严把审核关口,补助直接发放至调解员个人账户。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本地实际,找准载体和结合点,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黄岩区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2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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