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03P/2021-109505 | 文件编号: | 黄政办发〔2021〕16号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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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2.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2.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2.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3.指挥体系 3.1 区水事应急指挥部 3.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收集和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纠纷处理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宣传教育 6.3 培训演练 6.4 奖惩措施 7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台州市黄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而引发大规模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处置工作的第一要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预防、预警,最大限度地防止事件发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职责。 协调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获取水事矛盾纠纷信息,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调,上下联动,果断决策、迅速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依法处置,加强教育。坚持依法规范处置,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对严重扰乱水事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2 事件分级 按照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1.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严重污染,严重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严重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跨县域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在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区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开展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 区水事应急指挥部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黄岩公安分局、区财政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水事应急指挥部的处置指示和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纠纷的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分工;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利用各方面资源,在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等方面为应急处置水事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 区水事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3.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水利局:承担区水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区水事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水事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 2.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舆论宣传、舆情引导和监 督。 3.黄岩公安分局:组织维护水事纠纷现场的治安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4.区财政局:负责为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5.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分析地质灾害引起的水事纠纷成因,并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6.黄岩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水利局组织调查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水事纠纷,并配合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因道路桥梁、航道等施工造成水体污染或灌溉、供水中断、影响行洪等引起的水事纠纷处置意见; 保障纠纷现场及周边道路畅通。 8.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核实农业(渔业)生产的损害情况,提供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9.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10.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参与因自然灾害衍生的水事纠纷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3.3 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水事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水事应急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水事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行动。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水事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收集和报告 区水利局和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针对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风险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分析,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区水利局和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跨区际水事纠纷的,区水利局应当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涉及跨市际水事纠纷的,区水利局应当逐级向市水利局、省水利厅报告。 4.2 先期处置 水事纠纷发生后,区水事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组织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 4.3 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区水事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由区政府逐级报省、市政府启动省预案,按照省、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区水事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启动市预案,按照市较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区水事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4.4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区水事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在现场指挥部未到达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按照区水事应急指挥部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区水事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根据水事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必要时可再增调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工作。 2.技术专家组:由区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负责水利工程的调度,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及时赶赴并开展现场处置。 3.治安维护组:由黄岩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撤离以及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和交通道路畅通。 6.事件调查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水利局、黄岩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在纠纷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区委、区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4.5 纠纷处理 在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申请调解,或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裁决。 2.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县(市、区)与本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上报市水利局并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市际的水事纠纷,逐级上报市水利局和省水利厅并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4.6 响应终止 因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事件,由市水事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参与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由区水事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配合市水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由区水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水事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因水事纠纷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水事纠纷事件得到平息后,区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事件的方案。 5.2 调查评估 区水利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相应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水利局配合省、市水利局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事件以及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区财政局为本地区发生的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6.2 宣传教育 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及时公布水事纠纷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6.3 培训演练 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水利系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处理水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奖惩措施 对在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关于水事纠纷裁决的;组织和支持制造水事纠纷的;煽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因在调处水事纠纷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7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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