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1-108264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21-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02 17:17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01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14〕121号)在区政府文件清理过程中被清理,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没有了依据。

二是原《台州市黄岩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发行于2014年11月3日,新老政策发生改变,按照省、市残联政策进行调整。

02主要政策依据

1.《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浙残联发〔2018〕69号)

2.《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浙残联发〔2019〕15号)

3.《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18〕47号)

4.《关于认真做好持证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药物费用救助工作的通知》(黄残联〔2021〕11号)

5.《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试行)》(黄政办发〔2019〕25号)

6.《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电子商务扶贫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33号)

7.《黄岩区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黄区委发[2019]32号)

8.《黄岩区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黄商务联发〔2016〕7号)

03主要内容

一、康复服务

二、教育培训

三、就业创业

四、生活保障

五、文体维权

政策解读

一、康复服务

(一)健全残疾人康复体系

1.全区各医疗机构应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2.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3.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4.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

(二)残疾儿童康复

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肢体、智力、言语残疾人,在正规康复机构进行功能性康复训练的,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每月不超过600元;

(四)肢体矫治手术,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20000元,低保残疾人家庭则按自负康复费用部分给予90%的补助,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五)精神病人定点住院治疗和门诊服药卡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边的困难精神残疾参保患者,在区三医院住院的,甲、乙类医疗费用经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残联给予全额保障。精神病人门诊服药,自负部分按实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元。

(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辅具适配:具体按省、市和区联合发文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创办机构补贴:对社会新创办的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机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补助。以后根据机构发展规模及新增投入,给予适当补助。

二、教育培训

目标: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

形式:特殊教育学校、鼓励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一)教育

1.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对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学前的教育训练和生活费实施助学补贴,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名最多可连续资助3年。

2.对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救助。给予残疾学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在市外特教学校就学的补助4000元;给予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教育救助。

3.鼓励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在低保标准150%内的,下同)子女立志成才。

对考取高中(含职高)、大学(专)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每学年3000元、4000元的教育救助;对低保残疾人子女考取高中(含职高)、大学(专)的,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自学和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及低保残疾人子女,凭毕业证书,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全区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培训;

2.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免费培训。

3.残联根据社会与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三)培训补贴

1.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可在当地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

2.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3000元额度内给予按实补贴。

3.对求职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4.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其中对符合台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范围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员,其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及支出渠道按台人才领〔2011〕7号规定执行。

三、就业创业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以集中就业为基础,以实施按比例就业为重点,以发展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补充

2.区残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每年分类组织举办一次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成才。

3.人力社保,积极推动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递增3个百分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4.民政部门,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巩固发展福利企业,并规范管理。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

5.农业部门,要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和扶贫基地建设。

6.卫生部门,要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中医服务体系,落实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责,为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提供支持。

7.区残联鼓励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残疾人之家”、盲人保健按摩、托养、日间照料等机构。

8.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残疾人集中就业、托养(庇护)照料机构和来料加工基地等,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兴办“残疾人之家”。对“残疾人之家”实行中餐补贴,推进残疾人庇护产品进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

9.经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按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按规定给予运行补贴和公共服务补贴。

(二)实施贷款贴息

1.残疾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扶持。

2.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实行贷款贴息。普通残疾人种养户和残疾人个体户每户最高不超过 5万元贷款额贴息;残疾人种养大户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贴息。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按3%的年利率,区级基地5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省、市级基地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3.对毕业三年内的残疾人大学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自主创业的予以倾斜,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4.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

(三)

1.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限定性行业除外)或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持证残疾人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注册不满3年,租用场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1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带动其他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年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对创办的残疾人种养殖扶贫基地、种养大户分别给予扶持,达到省级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万一次性补助,达到市、区级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每户分别给予不少于1.5万元、0.5万元补助;对残疾人种养示范户,根据经营规模给予2000-6000元补助。

(四)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模式进行分类管理,每年签订用工合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因工作需求设置的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不固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聘用期限为3年。

四、生活保障

1.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3.对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按其个人自缴费部分给予25%的补助。

4.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5.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统一由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6.对残疾人因重大疾病医疗(康复)、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人家庭贫困的,视其实际情况申请省、市、区特殊救助。

7.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水费、电费按区政府相关规定,实行限额免费,超出自负;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电视收视费实行减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安装固定电话、宽带、宽带电视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语言、听力残疾人移动电话信息费,实行限额免费,超出自负。

8.本区残疾人凭残疾证到交通部门办理残疾人爱心乘车卡。

五、文体维权

1.文化、体育、工会、残联等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和相关会议,残疾人参加活动会议的,其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并且给予报销规定支出的相关费用。

2.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创办残疾人文化或体育基地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达到区、市、省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残疾人在理论、新闻、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拔尖,在区、市、省、国家、国际性文艺、体育方面取得成绩的,凭获奖证书,分别授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80000元以下的奖励。

3.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

4.建立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对残疾人及对残疾人家庭免费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解读机关:黄岩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方式:0576-8917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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