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42/2021-10754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城管@燃气使用者:注意采购燃气的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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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城市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查获一起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将涉事燃气瓶予以暂扣登记。 9月27日下午,执法人员在黄岩区新前街道某模具厂内发现该企业内有一只50kg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正在使用,另有两只50kg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瓶体上的二维码,发现液化气钢瓶追溯系统却显示该气瓶的供气单位来自临海市某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瓶气总重90.2kg,充装重量18.6kg,末次充装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 经查,该燃气公司的经营区域为临海市,其并没有在黄岩区经营燃气的资格,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三个气瓶进行先行登记,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黄岩区有着“模具之都”的美称,模具作为区特色产业,模具厂家数量十分庞大,用于生产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的使用量也很大。据了解,本案中该模具厂的负责人对于燃气不得跨区域经营的规定并不了解,方便自身经营便从该处采购液化石油气用于工作。 然而非法存储、买卖、运输燃气危害巨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燃气使用者应当从正规燃气公司采购燃气,并注意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燃气从业人员更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违反安全管理的高压线不能碰,要时刻保持燃气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经营活动。 法律索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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