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2/2021-10737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邻距里”社区服务综合体运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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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邻距里”社区服务综合体运营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专项资金,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黄岩区民政局在“邻距里”社区综合服务体运营中涉及管理、服务、宣传、活动、营造、奖励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章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理配置、讲求绩效、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分包、转包给相关组织;不得列支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执行单位须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执行机构自有资金垫付(垫付的发生必须在项目公示之后),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三章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标准 第七条 社会服务支出。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拨付受益对象的款物、购买开展活动所需的服务或物资支出等。主要包括: 1、培训与会议费:是指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培训或会议费用,包括学员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其中讲课费是指开展培训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资料费是指培训和会议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其它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会议相关的必要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每人每天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每人75元。 其中专家讲课费(税后)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费用标准应按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3、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为完成项目而聘用的且不在本组织领取工资报酬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执行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列明服务内容、人数、标准,标准应符合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劳务费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各种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超过800元/次的,应当开具劳务费发票进行报销。 4、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可以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次(或工作时间)计算,按此计费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5、志愿者补贴: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给予参与活动的志愿者交通、午餐等费用的一定补贴,志愿者补贴总额一般不高于100元/人、天。 6、以上所有人员工资、志愿者补贴、专家费和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列支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60%。 7、设备设施费:是指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服务的单位的设备等资产,可作为项目支出列支,但对于这类资产,所在社区(或所有权人)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列入移交。此项费用列支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8、装修费。装修费涉及场地本身的维护、布置、改造、修补等相关费用。此项费用列支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9、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外聘专家差旅费以及临时租用大、中型客车(含面包车、商务车)、市内公共交通等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10%,且不得列支油费、停车费等。 10、宣传制作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宣传资料设计印刷费、视频制作等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资助资金的10%。 第八条 项目执行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执行项目直接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需的邮寄费、材料费、税费、代理记账等费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核拨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职责分离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在办理项目报销时严格履行报销制度;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按民办非企业会计管理的要求执行。 1、报销票据合法,手续完备。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报销费用要履行经办人、财务主管复核及有权审批人签字的签批程序,报销单据应填写完整、应载明事由或用途,不得无票据列支费用。 (1)支付会议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如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2)支付培训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培训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3)支付专家讲课、咨询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费。 (4)支付劳务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不得列支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误工费补贴。 (5)支付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印刷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6)支付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社会服务交通费。租车费用,除租车相应合同和票据之外,注明活动事项名称、参加人数后附人员名单、地点及经办人等,并附活动凭证或依据。出租车费等其他公共交通费用报销,须在单张发票背面详细填写出发地、目的地、事由,发票与报销单上内容一一对应。 (7)单笔资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网银等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2、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收入也全部纳入本单位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计记录准确、清楚、整齐,没有涂改、刮擦的迹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的明细账,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5、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财务规范要求执行,做到报表与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 6、项目执行中(终)期,应提交中(终)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并向资助方报送项目总结等相关材料,具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照片、受益对象清单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批准制度,明确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重大支出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有权对执行机构的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立即停止拨款,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区民政局或聘请中介机构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检查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账目,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项目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黄岩区民政局。 黄岩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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