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20/2020-8978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翁某某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发布日期: 2020-09-03 11:1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台环黄罚字〔2020〕39号


当事人:翁某某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上峰水泥厂南面。 

2020年7月1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7月17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上峰水泥厂南面从事河沙堆放、销售至今,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勘察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河沙堆放、销售。2020年7月1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沙场的主要设备、现场作业情况和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六张。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河沙堆放、销售的主要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主要证实了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上峰水泥厂南面从事河沙堆放、销售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当事人作业场所的主要设备、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建设项目档案查询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河沙堆放、销售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据六、台环责改字〔2020〕2-10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该证据证明了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下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备案的事实。    

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20年8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黄事先(听)告字〔2020〕3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一般,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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