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7/2020-9422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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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0〕22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及相关设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黄岩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防御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 防御工作重点 1.5.1 各类危房(包括破旧房、过渡房、孤立房、迎风房、未粉刷房、简易厂房、临时棚等)、施工工地以及其他可能出险人员的安全转移。 1.5.2 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的防范与人员避险。 1.5.3 山塘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全。 1.5.4 塔吊、广告牌、行道树、电力杆线、通讯线路等高空凌空设施防风保安全。 1.5.5 旅游景区、涉水休闲、农家乐等设施和游客保安全。 1.5.6 西江平原、城区及低洼地区和城区地下空间、设施的防洪排涝。 1.5.7 教堂、庙宇、养老院、避险人员安置点等人员聚集场所保安全。 1.5.8 危化企业、粮食储库等保安全。 1.5.9 当长潭水库高水位时,水库上游周边防洪保安全及下游泄洪保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2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水利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或部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府办主任、区委办副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担任。 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区府办、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教育局、黄岩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区机关事务中心、黄岩经开区管委会、区传媒集团、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直属二大队、黄岩电信分局、中国移动黄岩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岩分公司、黄岩人保公司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和后续调整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区防指设立应急工作组,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下设综合信息、监测预报、抢险救援、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5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人均设立AB岗。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梯次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启动Ⅳ级、Ⅲ级响应时,部分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并进驻防指;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防指上岗。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与区防指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和主要职责
2.4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指挥。乡镇(街道)防指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前沿指挥部,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具体执行者;执行区防指调度指令,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乡自为战”要求,组织指挥督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村居(社区)委员会成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主要责任人任组长;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事件具体执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村自为战”要求,组织各类抢险机动队、巡逻队等,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明确防汛防台抗旱人员和职责,按照防指和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机动小分队、巡逻队等,进行自身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等相关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区气象局、区水利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送区防指。 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等单位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等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雨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区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有关预案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干旱等预警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村(社区)短临预警跨度为未来3小时和6小时。 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其他监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防汛防台期间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区委宣传部、区传媒集团、黄岩公安分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塌方监测预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和预案,做好相关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度和报送制度。区防指在汛前、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2次,区水利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成员单位每日1次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四分别向区防指报送前一周天气、水雨情、城区积涝、地质灾害等情况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必要时由区防指组织会商。 旱情发生后,区防指及时将旱情信息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旱情初露时,每10天上报一次,旱情较大时每3天上报一次,旱情重大时,每天上报一次。 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其他信息按上级防指和区防指有关要求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在汛期,区气象局、区水利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天气来临前,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成员单位要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防指。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乡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类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责任人进岗到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在社区、学校、街道、宾馆等各类公共场合悬挂响应的等级标识;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及危害程度,适时调整事件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Ⅳ级(一般)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Ⅳ级(一般)事件: (1)全区24小时降雨量达50~100毫米,并预报后续有降雨。 (2)台风已近48小时警戒线,并对我区有影响趋势。 (3)长潭水库水位超汛限,有可能开闸泄洪,将对下游造成影响。 (4)全区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饮水困难人口达1万,农田受旱面积达5万亩。 5.1.2 Ⅲ级(较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Ⅲ级(较大)事件: (1)局部地区3小时雨量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在持续;或全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0~200毫米,并降雨在持续。 (2)台风已进入48小时警戒线,预计未来台风对我区构成一定影响。 (3)长潭水库已接近正常水位(36.05米),开始小流量泄洪。 (4)全区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5天,饮水困难人口达2万,农田受旱面积达8万亩。 5.1.3 Ⅱ级(重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重大)事件: (1)局部地区3小时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仍在持续;或全区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且未来仍有降雨。 (2)西江闸(上)洪水位已超过3.5米,城区已局部受淹。 (3)台风已近24小时警戒线,预计未来台风对我区构成较大影响。 (4)长潭水库已超过正常水位(36.05米),且仍在上涨。 (5)全区连续干旱天数达到60天,饮水困难人口达3~4万,农田受旱面积达10万亩。 5.1.4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全区24小时降雨量达300毫米以上,并且未来仍有降雨。 (2)西江闸(上)和其他控制站洪水位均超过3.8米,西江平原大部分、城区部分地段受淹。 (3)台风已进入24小时警戒线,预计未来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 (4)长潭水位已接近37米,且仍在上涨,库内部分村庄道路被淹。 (5)全区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以上,且气象预报后期无有效降雨,饮水困难人口达5万以上,农田受旱面积达12万亩以上。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1)区级行动 ①区防指办公室副主任进岗履职,报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②在指挥室悬挂“Ⅳ级”应急响应标志,并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电视节目醒目显示。 ③区防指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按照区防指要求派员驻区防指值守;密切注视天气(台风)动向,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工情的变化,及时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及时报区防指领导;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备勤待命。 ④区防指副指挥视情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会商,如有必要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报告区防指领导批准。 ⑤区气象局加强对台风(热带气旋)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⑥区水利局加强监测、实时汇总各站点的降雨、水位等情况并及时预警;做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工作;每天7时、11时、15时向区防指报告水情分析结果、洪水预报结果;组织、督促各和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并督查相关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 ⑦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气象信息播报。 ⑧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做好有关防御工作。 ⑨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2)乡镇(街道)行动 ①乡镇(街道)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乡镇(街道)防指领导进岗履职。 ②乡镇(街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会商室有人员值守;加强防汛防台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信息互通,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③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所辖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防汛防台重点对象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落实相关防御措施;指导督促各村居(社区)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落实报灾人员和信息员,及时上报汛情灾情动态和防汛防台工作开展情况。 (3)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①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主要负责人进岗,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防汛防台工作。加强防汛防台等相关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②村居(社区)按照管理权限,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及其他防汛防台准备灾前面上检查,并做好安全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做好农作物、低洼区物资的防护措施或抢收转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定时向上级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防台工作开展情况。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检查,落实相关防御措施。加大巡查监测力度,如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 ④旅游景点、农家乐指导游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停业和人员疏散的准备工作。 ⑤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确保作业安全。同时做好停工和人员疏散的准备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1)区级行动 ①区防指副指挥进岗履职,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进一步部署防汛防台工作。 ②在指挥室悬挂“Ⅲ级”预警标志,并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电视节目醒目显示。 ③区防指副指挥组织会商,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经信科技局、区供电公司、区商务局等单位参加,分析防洪、防台形势和可能发生的灾害,明确防御重点。 ④区防指副指挥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按区防指要求派员驻区防指值守,按照应急工作组分组开展工作。 ⑤区防指办及时掌握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提供的天气发展趋势、水情、雨情、风情、工情的变化及会商结果。定时统计、汇总、上报人员转移、抢险队伍、防汛物资、避灾场所、灾情等情况。 ⑥区气象局要及时作出暴雨、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每日至少3次报送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更新预报。 ⑦区水利局要做好洪水分析预报及相关调度工作,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组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再检查、再落实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加强对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度汛措施落实的技术指导工作。 ⑧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区、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黄岩电信分局、中国移动黄岩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岩分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地下配电房、户外广告牌等基础设施的检查和保安加固措施;加固行道树,卸下广告牌,疏通排水沟渠管道。 ⑨区经信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检查落实无动力船只、民爆器材企业、危化企业、危化品等重要设施的保安措施。区供电公司、黄岩电信分局、中国移动黄岩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岩分公司组织力量开展“三线”的检查维修,落实应急措施,做好各重点水利工程及其他重要防汛单位的安全供电和通讯(信)保障工作。 ⑩宣传报道组进岗履职,协调新闻媒体对公众发布汛情,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动员全市广大群众做好防御洪、涝、台灾害有关准备工作。 ⑪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做好有关的防御工作。 ⑫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2)乡镇(街道)行动 ①乡镇(街道)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防指指挥进岗履职,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工作;加强会商值守工作,会商室至少有2名人员值守;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信息互通,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定时向上级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防台工作开展情况。 ②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所辖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防汛防台重点对象的安全再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险工险段、在建工地防汛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开展河道清障,做好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危房、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易出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社区)核实应转移人员及相关避灾安置点安全状况。 (3)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①村居(社区)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防汛防台应急准备,组织再检查、再落实工作;核实应转移人员及相关避灾安置点安全状况;定时向上级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防台工作开展情况。 ②景区(点)及溪(河)边、山边等休闲场所(农家乐)停业,组织力量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③施工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区防指的指令要求,做好停工和人员疏散工作。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再检查,进一步落实险工险段、在建工地度汛应急措施;进一步加强巡查监测,如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1)区级行动 ①区防指常务副指挥进岗履职,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并报请区委、区政府动员部署防御工作。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根据防汛防台形势,主持召开会商会和防指全体成员会议,连线各和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署防台、抗洪、抢险工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落实相关工作,适时发布人员转移命令。 ②在指挥室悬挂“Ⅱ级”预警标志,并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电视节目醒目显示。 ③广播、电视及各部门微信公众号连续播发台风信息和防汛防台知识。 ④区防指副指挥值班,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区防指下设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应急工作组人员全部到位,进驻区防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⑤抢险救灾组组织各应急抢险突击队、医务人员、应急专家到指定地点待命;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器械、车辆。 ⑥区气象局及时作出暴雨、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⑦区水利局要做好洪水分析预报和相关调度工作,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⑧停止一切与防洪抗台无关的集会、大型活动等。 ⑨视情实行停产、停工、停市、停学、交通管制等。 ⑩区委、区政府对本级机关干部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总动员,派出防汛防台工作小组,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工作。 ⑪各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⑫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2)乡镇(街道)行动 ①乡镇(街道)防指指挥进岗,主持防汛防台应急工作,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全面启动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全面动员辖区内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②根据区防指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实施停工、停产、停课、停市、停运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组织各种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待命,随时投入应急抢险工作。 ③组织开展危险区人员转移(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梯次转移)工作,做好被转移人员安置和防回流工作。 ④加强会商值守工作,会商室至少有3名人员值守;统计、上报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汛物资、避灾场所使用、灾情等情况,并于每日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3)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①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岗,主持防汛防台应急工作;开展危险区人员和重要物资转移工作;定时统计、上报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汛物资、避灾场所使用、灾情等情况。 ②企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防指的要求,落实好本企业、本单位的防台抗灾工作,做好务工人员的安置。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加密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并全力营救出险群众,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防指。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1)区级行动 ①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岗,主持应急抢险工作;区防指指挥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全面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②在指挥室悬挂“Ⅰ级”预警标志,并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电视节目醒目显示;必要时,区长作电视讲话,进行全民防灾抗灾总动员。 ③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乡镇(街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度相应的对策措施,发布扩大人员转移等相关指令;向重灾或发生重大险情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④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⑤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落实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工作。 ⑥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⑦抢险救灾组组织各种应急抢险突击队、医务人员、应急专家等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并调配防汛抢险物资、器械和车辆等;组织警力上街,对街道、道路实行管制和警戒。 ⑧宣传报道组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发布汛情、灾情、民情,宣传、报道防汛防台动态、先进事迹和防灾减灾知识,并把握舆论导向。 ⑨区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⑩区水利局随时报告水雨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做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工作。 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病、触电、火灾、爆炸、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范,避免造成数灾并发局面,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⑫除有防台风任务的工作人员留守外,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放假;除了赋有社会保障任务必须坚持生产的工商企业外,一律停工。 ⑬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⑭成员单位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2)乡镇(街道)行动 ①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岗,主持应急抢险工作;动员一切力量投入应急抢险工作,全力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②继续开展人员转移的查漏工作;根据台风(洪水)的发展趋势,适时采取扩大人员转移措施;全面实行“通行”管制,禁止人员外出;加强对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人员回流;保障被困群众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③加强会商值守工作,会商室至少有3名人员值守;加强灾情统计、核实与上报工作,于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3)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①村居(社区)在确保防台工作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村居(社区)组织干部开展巡逻,排查险情,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要求,实施扩大人员转移措施;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及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 ②物业组织人员对住宅小区、园区、厂区等进行巡逻,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③督促群众严格服从政府部门在紧急防汛期间的命令,并执行相关的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指令解除前,不得外出,同时做好防风避险措施;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昼夜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并全力营救出险群众,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防指。 5.2.5 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区防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并向省防指、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灾害(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乡镇(街道)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配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1)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视情况关闭旅游景区、农家乐以及公园、教堂、庙宇等人员聚集场所。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区防指。 (4)抢险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救援。 5.3.4 水利工程险情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 (1)第一时间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指。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区防指会同区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5 干旱灾害(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将每次会商研判成果抄送有关救援部门、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和各专业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并将力量配备情况每日8时报区防指。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时,区防指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 5.5 信息报送 要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乡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全面掌握、核实本区域、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及灾害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区防指及时向上级防指、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遇较大以上险情灾情,特别是涉及人员死亡的,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局、区水利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区防指会同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等信息,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发布;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乡镇(街道)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1)区气象台发布解除台风警报,并预报未来24小时全区范围内无明显降雨。 (2)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区防指根据预案和本区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区政府和区防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等成员单位须派员驻区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讯,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7 预案管理7.1 管理和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每年3月底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应将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名单、联系电话、职务及专业岗位等信息报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工作组人员调整要及时上报。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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