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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本月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7 10:27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下次安全头盔记得要戴起来……”7月1日上午,在县前街与劳动北路交叉路口,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因着急出门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过教育,这名车主自觉在路边的商铺里购买了安全头盔,并在佩戴好后离开。

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不仅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普及率越来越高,保有量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也成为交通管理的“硬骨头”,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文明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立法上的空白,通过立法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为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多以劝导为主,《条例》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通过一上午的巡察,仍然有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以及搭载人员没有戴安全头盔,这其中不乏搭载儿童的家长,一些幼龄儿童不是坐在后座,就是站在踏板上,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市交警局直属二大队一中队副队长王林军表示,接下来,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处罚的力度。

《条例》还明确了对改装设备,或者加装防晒车棚等行为的处罚。同时,《条例》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也进行了完善,将延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的实施,在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的同时,也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也将产生影响。《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记者走访了城区部分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后发现,经销商已经开始迎接新变化,主动自查调整。在电动自行车经营户牟键的店里,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被放在了显著位置。此外,店里一款时速在25码以下的非机动车开始走俏。“这款车不需要驾驶人持有行驶证,所以会比较受一些没有考取驾驶证的顾客的欢迎。”牟键说。

【作者】: 记者 翁丹琪 陈金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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