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30/2020-8730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0-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06 17:02   来源: 区住建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和集中安置存在的问题,根据《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15]12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

第二条  “房票”结算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提供的市场化房源(包括商品住宅和营业用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安置的,征收人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总金额12%的补贴。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市场化“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征收人出具“房票”。“房票”实行实名制,按被征收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户主及共有人实名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套现;“房票”有效时限为一年(被征收人选择本征收区块内的商品住宅凭约定可放宽至三年),若超过规定时限,取消市场化“房票”安置资格。

第五条  “房票”安置市场化房源目录库由区政府明确,每年公布一次。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超过“房票”安置补偿总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与销售方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少于“房票”安置补偿总金额的10%以内的差价部分,由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时限内重新开具“房票”,并与被征收人直接结付差价款项(差价款不享受12%的补偿补贴)。

第六条  纳入“房票”安置市场化房源目录库(具体见附件,每年公布一次)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与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并承诺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定向的价格优惠,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协议后,可凭“房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每季与征收人结算一次。期房的,征收人首付市场化“房票”安置补偿金额的30%;完成预售证范围内房屋结顶后,再支付40%;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30%。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征收人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70%,一年后再支付30%。“房票”结清后,由征收人收回。

第八条  根据《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选择市场化安置但补偿款未结付的征收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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