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6- 04  11: 15   来源: 区商务局 字体:[ ]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我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确保储备安全,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专题调研综合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2019〕18号)以及《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关于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按照“构建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目标,加快推进全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着力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立足现实需求,谋划长远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统筹推进,确保库点布局、仓储规模、设施配套等能够满足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功能需要。

——严格标准,因地制宜。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执行有关建设标准,确保仓储设施先进,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根据各地区位条件、交通运输、灾害特点和现有基础等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符合当地应急保障需求的救灾物资仓储设施,不搞一刀切。

——分级负责,分级建设。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保障和属地为主的要求,各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建设的原则,落实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纳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组织实施。

——统筹资源,合理利用。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一般不得占用现有粮食储备仓库。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可合理利用退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清单的闲置老粮库进行建设。

(三)主要目标。从2020年开始,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至少都建成一个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交通便利、调运快捷、储存安全、保障高效的现代化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科学布局

(四)总体布局。根据我省区域交通、灾害特点和现有基础等实际,省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按照浙东、浙南、浙西、浙北和浙中进行布局,以浙北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为核心、其他四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为补充的方式进行建设。

市、县(市、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和现有条件进行合理布局。多灾易灾、交通不便和海岛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储备库点,以满足快速应急救灾的需要。

(五)分级实施。省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由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和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两部分组成。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建设由省级负责实施。浙东(舟山)、浙南(温州)、浙西(衢州)和浙中(金华)等四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的建设由有关设区市负责实施。市县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规划建设。

三、统筹推进

(六)建设主体。各级粮食物资部门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七)建设标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要按《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八)建设方式。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可通过改(扩)建和新建等方式进行建设。

改(扩)建。利用现有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充分利用已退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清单的闲置老粮库,按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配套要求进行改造、拆建或扩建。

新建。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要求、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套有关要求,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进行科学规划、选址、征地、设计,高标准建设新的救灾物资仓储设施。

(九)建设规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以满足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所需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进行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十)建设进度。从2020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至2020年底,完成浙东(舟山)、浙南(温州)和浙西(衢州)三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的设施设备建设;完成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至2021年10月底,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成率达到60%以上;2022年底,全省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全面完成。

四、保障措施

(十一)统一思想。救灾物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是构建全省统一的物资储备体系的基础设施和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完成建设目标任务,提升储备能力和应急保障水平。

(十二)统筹规划。各地要把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按国家公益事业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十三)协同推进。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

(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省台风洪涝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科学防控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577号)有关要求,参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规模

(一)规模要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以满足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所需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别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总建筑面积(m2

省本级

50万人以上

20000-30000

市级

10万人以上

7000-10000

5~10万人

5000-7000

5万人以下

3000-5000

县级

3万人以上

2000-3000

1~3万人

1500-2000

1万人以下

1000-1500

(二)规模依据。以《浙江省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为基本测算依据,各级建设规模下限为救灾物资储备要求,上限为兼顾其他类别应急物资储备要求。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市县,应按表中上限标准确定储备库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储备库点。

二、场地库房建设要求

(一)储备库场地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交通便利、调运快捷、储存安全、保障高效的原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库区地势较高,地质和水文条件符合防洪防涝基本要求;

2.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及其他有害污染源等;

3.交通便利,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入口,内外道路应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要求。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相对隔离。

(二)库房基本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宜为单层,因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房时,不宜超过3层,库房单层净高应不低于6m。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要求。库房应满足抗震、防火、防潮等要求:

1.救灾物资储备库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库房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相关规定。

2.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具备防火要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3.救灾物资储备库给排水系统应符合防洪排涝要求。库房地面应做防潮处理,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且不小于0.3m。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应采取密闭、防潮、通风、避光、隔热、防鼠、防雷等措施,满足救灾物资安全储存条件。

5.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大门应方便运输,满足装卸设备出入。

三、设施设备配套要求

(一)设施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1.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安全监控室、值班宿舍等,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智能化、实时化管理。

2.救灾物资储备库辅助用房包括配电间、清洗维护房等,满足库房照明和设备运行供电需要,具备救灾物资回收、洗消、维护等功能。

3.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建设可设置室外货场(货场罩棚)、晾晒场等。

(二)设备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资保管维护等相关设备(详见表2)。

表2 救灾物资储备库设备配套表

项     目

类     型

省级

市级

县级

装卸设备

叉车

5(T)

3~6

2~4

1~2

1.5-3(T)

3~6

2~4

1~2

液压搬用车

管理设备

通风设备

除湿设备

应急发电设备

技防设备

监控设备

自动报警装置

维护设备

清洗设备

维修设备

通讯设备

海事卫星电话

信息管理系统

配套

货架

托盘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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