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0-86911 发布机构: 黄岩区
生成日期:2020-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黄岩区《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11 15:29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一、《黄岩区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若干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区生猪增产保供等重要工作,夯实 “菜篮子”基础,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我区生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六保"工作重要部署和胡春华副总理批示精神,专题研究我省粮食安全和生猪生产保供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0〕1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47号)、《台州市"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经发联办〔2020〕15号)及《黄岩区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黄经发联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

二、《黄岩区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若干政策》出台目的与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强化政策供给,扶大优小,恢复本区生猪产能,确保至2022年底全区生猪出栏量达到8.3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33%以上,培育3个以上年出栏万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猪场。

三、《黄岩区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亮点

5月19日区农业专班组织以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工作人员起草编制《黄岩区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其征求意见稿于5月29日以区府办[2020]452号函发至19个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一)体现区委区政府对生态畜牧业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区农业生产中畜牧业发展是短板,特别生猪生产去年年底总存栏在1万头以下,其中规模养殖仅有生猪存栏4500头、蛋鸡养殖10万羽,自给率极低,猪肉市场供给90%左右依靠从省内外调入本区,输入性动物疫病风险加大。因此,制定进一步扶持生态畜牧业的若干政策,对于社会资本投入发展规模生态畜牧业具有重要意义。出台《若干政策》体现区委区政府对高质量发展生态畜牧业的重视和支持,为我区高质量发展畜牧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撑。

(二)全面支持生态畜牧业各环节的发展

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优势产能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形成在前几年已出台有关畜牧兽医方面政策为基础予以调整与完善;从畜牧业生产养殖、屠宰、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进行扶持,如大中型规模畜禽场建设、生猪补栏增养、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猪肉等冷链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保险政策、动物无害化处理等。

(三)重点倾斜和普惠性相结合

既重点发展规模生猪产业,又兼顾其他肉类替代品及规模下养殖场户的扶持;既侧重于畜牧业生态发展,又要兼顾为畜牧兽医社会服务组织体系建立,鼓励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与政策保障;既要支持猪肉冷链仓储,又要保障流通环节、终端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更要注重动物调运输入性疫病风险;在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对畜禽商业性保险自负保费进行财政补贴,这样既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养殖风险,又调动养殖户的饲养积极性。

四、《若干政策》的重要内容

(一)鼓励大中型规模畜禽场建设。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含10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财政给予不高于项目基础建设投入总额35%的综合奖补(含上级补助资金);另外,建设出栏万头以上生态示范猪场,每场给予属地乡镇街道15万元的工作奖励。其他新建肉类替代品(如家禽、牛羊等)规模生态示范标准牧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参照执行。

(二)加快推进生猪补栏和增养

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本区域内养殖场户经调运备案许可后从市外调入种猪、仔猪、中猪进入我区饲养的,种猪、仔猪、中猪予以按市级及以上补助后,区财政再配套补助100元/头,提高生猪养殖场户补栏增养的积极性。

(三)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及疫苗费,动物产品安全检测监管等经费,属于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全额予以保障;2、动物强制扑杀财政补偿,猪按市场价值的70%给予补偿,牛羊、家禽按市场价值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3、培育新型基层规范兽医(防疫)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每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主要用于硬件配置及防疫专用器械等设施设备。

4、基层直接从事动物防检疫人员(仅指非全额财政承担及合同制职工)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经批准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下,其它畜禽按猪当量计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补助:工业化治理通过验收合格的,区财政补助投资额90%;养殖场户污水建设预处理设施达标后纳入污水管网的,区财政补助新建管网建设资金的90%。水禽上岸方面,按实际投资额的90%进行补助,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

2、新增储液池,按实际总投资额的90%给予财政补助,剩余10%由使用单位出资投入。

3、新建25-30平方米田间堆粪(肥)场、并直接使用区内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的种养殖业主体,堆粪(肥)场补贴6000元/个,利用畜禽粪便数量补贴120元/吨。

4、新组建从事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送设备补助和35元/吨运费补助;对应用沼液种植业主体,建立100立方米以上田间沼液储肥池及进园管线的,给予每个应用点予以补助5万元。

5、建成线上监控设施每场予以补助1.5万元,其线上监控运行的MPLSVPN费(流量费)和智慧畜牧监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五)扶持猪肉等冷链设施建设

1、对用于猪肉冷藏的新建冷冻库等冷链仓储容量在25M3 -299M3的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限额为8万元,300M3以上按每100M3奖励3万元计算,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对猪肉经营(流通)主体新购买的标准厢式冷链运输车用于猪肉运输的,2吨以下(含2吨)冷藏车每辆按总价4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每辆4万元;2吨以上冷藏车每辆按总价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每辆8万元。

(六)优化畜禽养殖保险政策

在政策性生猪、母猪保险的基础上,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商业性母猪、生猪养殖保险自负保费进行财政补贴50%;对肉禽和蛋禽等替代性肉食的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其自负保费财政补贴50%。

(七)强化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1、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经费生猪按每头80元计算,若处理结算量低于10000头,则年处理结算量按10000头计。西部山区“五乡一镇”(包括富山乡、上郑乡、宁溪镇、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收集费用按每车次补助200元。犬、鸡、鸭、鹅、牛、羊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费用按4800元/吨计算。

2、规模畜禽养殖场新购置用于病死动物暂贮存冷冻设备冰柜500立升以上(含500立升)给予总价的40%补助,每家规模畜禽养殖主体限补2台。

解读人:牟贤杰,联系电话:138576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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