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8/2020-15272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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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84121050。 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我区的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和《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送审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 (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 (二)发展意义。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区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二、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黄岩区内注册,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区外境外企业在黄岩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在两个(含)以上区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一)存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已在黄岩区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增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从区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25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例外标准 1、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国家和中央部委下属企业(集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或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管理的设区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参照总部经济企业认定。 2、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区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以及零售业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 万元的,其他条件同上述标准。 三、扶持政策 (一) “新引进”奖励 本意见生效以后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且分支机构未在我区入统的经认定达到企业(机构)型总部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金额按比例给予开办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 1250 万(含)至 1 亿元 的、1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 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的累进补助率给予 1%、1.5%、2%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资金从企业入驻后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区得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实到注册资本到位情况需经第三方审计、验资并出具报告。 2、办公用房补助。对于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年度租金30%、20%、20%的补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出(转)租或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区得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存量性总部企业。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3年地方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至40%,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按增量5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对于要求建设用地供应的企业型总部,在符合标准地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根据该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租用区内生产性工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型总部,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对于零供地企业型总部,奖励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机构型总部参照企业型总部标准的70%执行。 (三)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台州市企业(机构)型总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机构)型总部,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销售、研发、运输等)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200万、500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上市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且由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机构)型总部企业成功上市的,参照执行《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黄区委发【2017】20号)。 以上能级提升奖励资金从企业达到有关标准后按不高于地方财政贡献区得部分中安排支出。 (四)要素支持 1、人才扶持。对于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总部企业的高管(企业集团总部副总经理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目录高级以上),自总部企业认定当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为其配偶子女解决就业、入学。 2、融资扶持。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区内扩大再生产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3、用地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区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五)特别扶持 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高成长型的新兴业态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四、楼宇经济认定及政策支持 (一)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楼宇是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科研楼宇、总部办公楼等楼宇建筑(不包括医院、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居民住房、房地产项目等建筑);建设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黄岩区内(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 (二)扶持对象 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 (三)扶持政策 1.鼓励规模发展。对承租企业区级地方贡献达到标准的楼宇给予奖励。区级地方贡献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区级地方贡献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区级地方贡献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打造特色楼宇。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承租企业家数、租赁面积占比均达到80%以上的,授予“区特色产业楼宇”称号,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占比每增加5%增加5万元奖励。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园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认定程序 企业初次认定或引进时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并进行初审,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认定后再列入区总部企业项目库。 六、政策兑现 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及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度认定及政策兑现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报送。 总部企业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和主管部门初审,经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计、复审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 1个月内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工作开展。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开办扶持、办公用房扶持、税收优惠扶持、人才扶持等扶持政策。若企业还符合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的,可再享受,但不同级次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也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六年以内不得更改。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存量型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整合区外生产、供销、设计、研发等渠道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区得部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或按增长率20%以上部分作为整合引进区外业务的区级地方贡献),增量型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区内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总额度。 (三)区市场监管局要准确掌握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登记数据,出现减资、外迁、注销等情况时,需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驻外企业服务中心,为招引企业提供工商执照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企业无需往返就可以享受政策。 (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相关单位名单 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税务局、人行黄岩分行、各乡镇(街道) 附件2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楼宇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4: 楼宇企业情况表 申报单位: 所属区域(盖章处):
附件5: 黄岩区推进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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