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6/2020-8487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案件公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黄)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 13号 | ||||
|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 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有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赵秀良) 执法部门:【黄岩区】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19年12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温州市有家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私自承接游客,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19年12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经办人蔡春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经查:温州市有家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是旅游社营业网点,只具有为温州有家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承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业务,举报信息中的刘苇、肖为民两人参加的“2019年7月25日缅甸5晚6日游”的旅游业务由该单位员工蔡春辉承接,游客旅游费用由蔡春辉收取,并将此笔业务交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操作且不能提供此次业务的旅游合同。你单位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无承办出境旅游资格并且与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合作合同也非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规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19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蔡春辉进行了询问,蔡春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19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对你单位受托人蔡春辉进行依法调查询问,你单位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对违法所得进行了陈述,本机关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前提下,由你单位员工蔡春辉承接刘苇、肖为民等2名游客于2019年7月25日赴缅甸5晚6日游,该趟旅游费用3099元游客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蔡春辉,蔡春辉向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2799元,无其他支出费用,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温州市有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存在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线索; 2、蔡春辉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将“2019年7月25日缅甸5晚6日游”交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对违法所得进行了确认;3、赵秀良、蔡春辉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受托人、员工的身份信息;4、温州市有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5、温州市有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与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单确认件1张和微信部分转账记录,证明你单位员工蔡春辉向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旅游费用的事实;6、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赵秀良委托蔡春辉处理该案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黄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相应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活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处温州市有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营业部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蔡春辉个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月9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