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0-86759 | 发布机构: 黄岩区 |
生成日期:2020-04-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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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方面我区土地资源紧缺,优质项目用地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投资建设和产出效益不够理想。本《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督促工业用地项目加快报批、建设、竣工、投产、达效,按计划完成有效投资,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使有限土地资源实现“最优配置、最快建成、最大产出、最佳效益”,为黄岩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可靠保障。 二、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 (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州市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 (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9〕36号)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2017年及以后黄岩区范围内出让的所有工业用地项目,包括“标准地”和 “非标准地”项目。 (二)总体原则:优质服务、效率优先、诚实信用 (三)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工业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和现场督促核查制度。 (四)监管举措: 一是提示告知,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进行提示告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3日内书面抄告区发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企业(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区发改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业主项目所需各审批事项清单、完成时间及各阶段节点报批时限。 二是警示约谈,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具体情况,由各牵头部门予业主警示约谈,并监督整改落实。 三是信用监管,企业(项目)发生所述未遵守、未执行、未落实《出让合同》、《履约协议》等约定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执行。 四是违约处置,企业(项目)发生所列违约行为时,由相关牵头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执行。 五是工作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力度、广泛宣传动员。 四、起草过程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区经信科技局产业投资与技术进步科 解读人:丛安娜 联系电话:84237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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