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30026771540/2020-6709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司法局“三强化”全力落实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3-24 10:56   来源: 区司法局 字体:[ ]

   疫情当前,黄岩区司法局严把“前、中、后”三期,全力做好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事项不脱节、不断档。

一、强化初期防护,转“线下”为“线上”。区司法局积极响应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要求,自2月1日起关闭区行政复议局接待场所及复议申请窗口,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事项,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主动公开行政复议信函邮寄地址、行政复议工作邮箱等联系方式,鼓励申请人优先选择邮递、电子邮件、传真等“线上”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可能阻断人员接触途径,降低人员感染风险。对于受疫情影响接受隔离或处于疫情交通封锁区域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

二、强化中期统筹,化“公开”为“书面”。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范交叉感染风险,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案件信息梳理统筹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定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听证会的,及时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相关情况做好事前沟通,对于暂停听证会召开事项争取当事人理解,原则上回归书面审理模式;原定于疫情期间召开案件研判讨论会的,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协调,采取提交书面意见书等方式应对处理。对于其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中止行政复议案件6件。

三、强化后期管控,变“定期”为“活期”。做好防疫期间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与群众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衔接,对于无法在原定期间正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复议案件,联系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提前协商是否对证据调查核实事项予以改期;对于已经确定近期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联系区人民法院商请延期开庭审理。后期致力于加强行政复议局办公场所安全防护,对行政复议申请窗口、听证室等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对接收及寄出的复议申请文书进行消毒处理,对确需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阅卷等事项的当事人做好体温检测及信息登记,灵活应对,全方位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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