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8722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 ||||
|
||||
第一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已参保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单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停保,不能重复参保。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以现场或网络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及时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做出予以登记决定的,应以现场或者网上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申请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同时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以选择比例的方式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选择后,今后年份的缴费基数都按照这个比例自行确定。每年可以申请调整比例一次。 医保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但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参保周期,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后需继续参保的,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产生的欠费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4月30日后,社保、医保、税务同时核销各自系统内上年度欠费记录。 第八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窗口办理、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办理新参保、中断、续保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银行扣缴、支付宝、电子税务局、银行或税务窗口等方式缴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不愿延缴的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终止参保手续: (一)本市户籍的; (二)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本市的。 不符合在我市延缴条件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待遇领取地或终止参保关系。 养老保险选择延缴或转移的,医疗保险应一致办理;养老保险选择终止的,医疗保险可选择终止参保关系或一次性补缴。 第十条 本规程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遇国家、省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