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0-94485 发布机构: 黄岩区
生成日期:2020-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0〕2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0-0009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岩区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临时安置补助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12-04 15:06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生活需求,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临时安置补助,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临时安置补助资格

私有产权城镇危旧住房产权人自愿腾空封存房屋,自行租赁房屋进行过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权人可以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临时安置补助。

(一)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属产权人唯一住房或除此危房外户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8m2。

(二)未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

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一)旧城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南官河、西至西江河、北至环城北路)范围内,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13元/m2。

(二)旧城区范围外但在规划建成区(东至外环线和九峰山脚、南至黄长复线、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黄土岭和马鞍山脚,以及城市规划确定应建造套式住宅的其他区域)范围内,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10元/m2。

(三)其他区域范围,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8元/m2。

三、临时安置补助计算期限

(一)新申请的城镇D级危房自房屋腾空完毕并落实停止使用措施之日起,开始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二)原已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的城镇D级危房,按照《黄岩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10号)文件,套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时间为3年,立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时间为10个月。该补助时间到期后,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发放至危旧住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或异地安置费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如在此期间已由政府部门落实其他安置措施的,自动停止经济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不影响产权人日后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危旧住房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并按时做好临时安置补助结算发放等工作。

临时安置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资金纳入区住建局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住建局。临时安置补助由乡镇(街道)先行支付,区住建局每年结付一次。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黄岩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10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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