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7/2020-9430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黄岩区2020年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0-12-16 10:00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黄安委办2020〕46


关于黄岩区2020年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区委发〔2018〕18号)要求,现将我区2020年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台州市黄岩柳新商贸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柳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20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柳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浙江千若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10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千若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浙江千若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黄岩博渊工贸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10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博渊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储存危险物品未设置通风、防雷、防静电等设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10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博渊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万胜涂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10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万胜涂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危险物品未设置监控、通风、防雷、防静电等设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10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台州市万胜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黄岩泰诺塑胶模具厂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10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泰诺塑胶模具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泰诺塑胶模具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黄岩秀珀模具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10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秀珀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秀珀模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市黄岩弘锦模具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9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弘锦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0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台州市黄岩弘锦模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至2020年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月8

 

 

 

(此页无正文)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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