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0-94491 发布机构: 黄岩区
生成日期:2020-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黄岩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5 15:19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一、 背景、实施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我区的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和《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送审稿)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培育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全力将我区打造成为台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和现代新兴经济新高地,为黄岩全面跨入“永宁江时代”作出贡献。力争到2025年,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总部数量达20家以上,楼宇经济蓬勃发展,培育并认定地方综合贡献5000万元以上楼宇10个以上、特色楼宇3个以上。制定本意见。

二、 主要内容

(一)存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已在黄岩区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增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从区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25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1、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国家和中央部委下属企业(集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或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管理的设区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参照总部经济企业认定。

2、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区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以及零售业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 万元的,其他条件同上述标准。

二、扶持政策

1.“新引进”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且分支机构未在我区入统的,经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可申请享受“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根据实到注册资本金额按比例给予开办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 1250万(含)至1亿元的、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的累进补助率给予1%、2%、3%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资金从企业入驻后3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实到注册资本到位情况需经第三方审计、验资并出具报告。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比例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租用当地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3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

2.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的,按增量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对于要求建设用地供应的企业型总部,在符合标准地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租用区内生产性工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型总部,奖励比例上浮5%。对于零用地的企业,按对地方综合贡献,新认定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后4年,分别给予95%、95%、90%、90%的奖励。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机构型总部参照企业型总部标准的70%执行。

3.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台州市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销售、研发、运输等)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200万、500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上市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总部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且由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成功上市的,参照《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黄区委发〔2017〕20号)执行。

以上能级提升奖励资金自企业达到有关标准后,从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中安排支出,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

4.要素支持

(1)人才扶持。对于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企业集团总部副总经理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高级以上),自总部企业认定当年起, 政策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并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为其配偶子女解决就业、入学。此外,总部企业员工符合《台州市人才新政30条》等现有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2)融资扶持。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区内扩大再生产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区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5.特别支持

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高成长型的新兴业态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三、楼宇经济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认定为楼宇经济:

1.商务楼宇、科研楼宇、总部办公楼等楼宇建筑(不包括医院、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居民住房、房地产项目等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入驻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黄岩区内。

(二)支持政策

1.规模发展奖励。对承租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达到一定标准的楼宇业主(运营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特色楼宇奖励。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承租企业家数、租赁面积占比均达到80%以上的,授予“区特色产业楼宇”称号,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占比每增加5%增加5万元奖励。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平台(园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由管理企业负责运营的楼宇,业主不再享受楼宇经济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认定程序

企业(含楼宇业主和运营管理企业,下同)初次认定或引进时,由企业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认定后再列入区总部企业项目库。

五、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政策兑现

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认定、复核及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度认定及政策兑现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报送。

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主管部门初审,经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复审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1个月内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已认定的企业每年按要求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六、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七、文件术语释义

总部经济: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和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企业型总部是指,在黄岩区内注册,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区外境外企业在黄岩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在两个(含)以上区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黄岩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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