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5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行复决〔2020〕47号--蒋某某不服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0-12-14 11:09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47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雄俊主任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2020年10月27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20年7月24日11时,向被申请人补正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黄南信开补[2020]01号的相关内容。要求公开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的赔偿安置明细表。要求公开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的安置协议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公开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至2020年8月23日止,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项被申请人无条件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的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取“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被申请人于同月21日发出补正告知书,同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黄南信开延[2020]01号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延期20个工作日的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该答复期限开始的日期从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是在2020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从收到补正材料的第二天即2020年7月28日开始计算答复期限的起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本案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在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可以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括节假日。故经批准延长的答复的期限为40个工作日。因此,本案答复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即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4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二、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与隐私,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4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目前处于向第三方征求意见阶段,第三方的征求意见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故无法在收到第三方回复之前答复申请人,该行政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申请人以书面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申请人补正,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公开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数量、金额补偿费的明细表;甬台温铁路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安置协议;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件。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答复期限二十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提起本案复议。

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经过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黄南信开告[202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求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经信开告[2020]01号、邮寄凭证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过程中,所作的要求补正信息公开申请和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应至2020年9月18日为止。但,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即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被申请人仍处于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法定期限内。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经过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于2020年10月14日针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申请人作出黄南信开告[202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如申请人对此不服,可另行提起复议或诉讼。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答复,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蒋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1125


附件下载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