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5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46号--蒋某某不服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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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46号 申请人:蒋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雄俊,主任。 申请人蒋XX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黄南信开告[202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20年7月24日11时,向被申请人补正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黄南信开补[2020]02号的相关内容。要求公开201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的赔偿安置明细表。要求公开201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的安置协议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公开201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项被申请人无条件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的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1、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取“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被申请人于同月21日发出补正告知书(黄南信开补【2020】02号),同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0年8月3日又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方式提出的内容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南信开告【2020】02号)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该答复期限开始的日期从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即2020年7月28日为答复期限计算的起始日。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该期限并不包括节假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义务,被申人是在2020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则答复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即答复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始至同年8月24日止(该期限已剔除节假日)。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南信开告【2020】02号)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在此期限内,故未超过法定期限。二、申请人要求获取“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曾制作,也并未保存。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征收单位为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及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书也是由其与拆迁安置户拆迁签订,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据此,被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已在答复时明确告知申请人未曾制作与保存,同时告知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合法合理有效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申请人以书面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经补正,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土地房屋征收数量、金额补偿费的明细表;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安置协议;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件。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曾制作或保存上述政府信息。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南信开告[202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获取‘2016年台金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2016年台金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16年台金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的政府信息,本街道未曾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您向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联系地址:黄岩区东城街道澄江路51号,联系方式0576-84299315”,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检索说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黄南信开补[202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南信开告[2020]02号、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土地房屋征收数量、金额补偿费的明细表;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户安置协议;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被申请人经调查和检索,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黄南信开告[2020]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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