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5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行复决〔2020〕43号--陈某不服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履职案
发布日期: 2020-11-23 10:40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43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澄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林,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20年8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9月24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后洋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因本村江山路拓宽工程申请人的房屋涉及拆迁。2019年7月初被申请人未征求申请人的意见拟定了山后洋村村征农套安字第1-005号拆迁补偿套式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对申请人采用套式安置安置面积80平方。请人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2016101号文件关于《印发黄岩区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变更安置方式采取立地安置。被申请人拒绝变更双方因此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随后申请人就安置方式争议问题向台州市信访局反映。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就此作出黄江信访处字2019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如下根据〔2016101号文件《通知》第十七条(十五)款规定女方35周岁以上无婚史的可以各自家庭单独立户申请安置只能套式安置不能走立地安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该处理意见向贵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贵机关审查后2019年8月23日作出黄政信查〔201941号《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并给出正确的维权途径。在贵府审查申请人的复查申请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公示》并附《山后洋村江山口拓宽套式安置公示表》对申请人强制采用套式安置安置面积80平方。申请人不服该《公示》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贵机关认为该《公示》行为属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公示后……协商不成的由补偿人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7,申请人遂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裁决。次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做出相应的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其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称于2020年6月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本机关寄送了申请答复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申请书现经答复人反复核查2020年6月7日是周日未查询到收件人故本机关至今并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邮寄给本机关的要求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申请书因此本机关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6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如下“申请人陈X系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后洋村村民。2016年5月18日,陈X经分家析产,分得一间其父亲陈XX名下的后洋村15号的二层楼房屋。因江山路拓宽工程,申请人的房屋于2019年8月份被拆除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征收,有依法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为此,特向你单位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征收的江口街道后洋村15号房屋履行征收拆迁补偿法定职责。”邮件收件地址填写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澄江路51号管理委员会。202067日,该邮件投递状态显示:已签收,收发室。因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0年811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以上事实,有《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邮寄信件,显示由收发室签收,应当认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辩称未收到申请书,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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