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0-9143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黄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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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黄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
请求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北泽宪政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85号二层H部位 委托代理人:李侬、闫福新
被请求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金良 地址: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拱新大道9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容器”(专利号:ZL201130363833.1)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就其“容器”专利(专利号:ZL201130363833.1与被请求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19年3月21日立案进行了调查,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130363833.1的“容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1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17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已经并正在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请求人委托上海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证据保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受托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来到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受托人使用公证处电脑以一般消费者进入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dlami.cn”,该网站显示其分类包括:玻璃奶瓶、哺乳用具以及功能水杯,其中哺乳用具项下的一款型号为“DF01-3”,名称为“奶粉封装盒(三层)”的产品。同时又由受托人使用公证处电脑以一般消费者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该网站中文名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中购买了25件多拉咪三层奶粉盒便携外出婴儿大容量奶粉罐宝宝装奶粉罐宝宝装奶粉便携盒奶量。之后,受托人员又来到闵行公证处,对收到的25件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并由公证员进行封存。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商: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认为1、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之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被请求人的行为对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依据相关法律,被请求人应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本专利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模具并删除所有宣传媒介上登载的侵权产品信息。 被请求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实际上不是该公司制造的,被请求人目前不清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查明: 1、“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363833.1,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1日,2017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被请求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5日受理,被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7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未作答复,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3、 根据公证书(2018)沪闵证经字第2203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上海友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旻在上海闵行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内容有“dlami.cn”网站,该网站显示其分类包括:玻璃奶瓶、哺乳用具以及功能水杯,其中哺乳用具项下的一款型号为“DF01-3”,名称为“奶粉封装盒(三层)”的产品。 4、根据公证书(2018)沪闵证经字第220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上海友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旻在上海闵行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登录百度搜索“阿里巴巴”在名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中购买相关产品,包含“多拉咪三层奶粉盒便携外出婴儿大容量奶粉罐宝宝装奶粉便携盒奶量”页面的产品。2018年9月17日在公证员随同下收取了单号为“3375369774445”的申通快递包裹,并回公证处对订单号和货单号进行比对拍照,照片内容与所购商品相符。 5、根据公证书(2018)沪闵证经字第342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上海友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旻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闵行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把沪闵证经字第2202号保全证据公证封存物分装成9箱并拍照。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最能标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视图为立体图,容器包括组件1盒盖、组件2盒身和组件3盒底;多个容器可以组装在一起,形成多层容器。 7、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容纳奶粉、辅食以及小饼干、糖块等。被请求人销售的多拉咪三层奶粉盒产品与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都是奶粉分装盒。经合议组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轮廓、线条弧度、棱线分布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 8、被请求人称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该公司于2013年左右在“阿里巴巴”网上向一家广州企业进货的,因时间久远,具体是哪家现在已经记不清了,被请求人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标签更换为该公司的标签后在 “阿里巴巴”网站上店名为“台州忠大忠亿塑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中进行销售。被请求人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 9、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其车间未发现型号为DF01-3的奶粉分装盒(三层)产品生产迹象,在其仓库及样品间也未发现型号为DF01-3的奶粉分装盒(三层)产品存放。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8)沪闵证经字第2203号公证书、(2018)沪闵证经字第2202号公证书、(2018)沪闵证经字第3422号公证书、公证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销售的多拉咪三层奶粉盒产品在整体轮廓、线条弧度、棱线分布上与请求人ZL201130363833.1“容器”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130363833.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 删除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登载的侵权产品信息; 3. 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柳欣琪 审理员:洪人杰 审理员:郑崇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0年3月17日
书记员:陈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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