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19-7675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黄岩威豪模钢有限公司涉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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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黄岩威豪模钢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黄岩区石柜岙工业园区。 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7月2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24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7月31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黄岩区石柜岙工业园区从事模料销售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浙江黄岩威豪模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模料销售生产加工。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7月2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二组二十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模料销售生产加工的主要设备、现场危废堆放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黄岩区石柜岙工业园区从事模料销售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排污许可。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通知书》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年销售钢板7600吨建设项目已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三同时”验收备案。 证据七、《HW08委托处置协议书》、《HW09委托处置协议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 证据八、黄环监(2018)监字第638号《浙江黄岩威豪模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监测》监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废水水样中含有石油类污染物。 证据九、黄环改字〔2018〕651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清理地面滴漏的废乳化液,同时在2018年12月10日前规范危废堆放场的事实。 2019年8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年8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黄事先(听)告字〔2019〕4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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