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540/2019-14939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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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台州市黄岩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23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司法局,联系电话:89180730,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司法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推行村级开支网上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关于推行村级开支网上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3:《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的原则 (一)发展优先、共享红利。始终坚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股东权益,有净收益并符合分配条件的原则上要开展股份分红,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获得感。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决定收益分配。在保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股份分红。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举债分配,禁止分集体资产。杜绝因行政村规模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三)程序规范、按股分红。按照章程的规定,实施规范分红。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可分配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实行按股现金分红。公积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应付福利费提取的数额参照当年福利费实际支出数。逐步将村集体按户发放的福利支出转变为按股分红。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分红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每股分红金额原则上一届任期内只增长一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二、不应实施分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分红: 1.本年无收益的; 2.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及以上的; 3.利息支出占经营收入20%及以上的; 4.资产负债率超过50%; 5.可分配收益未超过100万元; 6.每股分红在500元以下; 7.村级经营性收入无法持续稳定的。 三、分配程序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及农户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监事会进行审核。 (二)征求意见。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三)召开会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公示方案。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进行备案。公示后无异议的收益分配具体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备案时需同时提交: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备案表;(详见附件1)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详见附件2) 3.资产负债表; 4.公示照片。 (六)实施分配。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发放分红资金。 四、加强指导监管 (一)强化业务指导。区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问题行会商解决,及时完善修订相关政策,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收益分配,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列入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加强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化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审计;将发展村集体经济计划列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竞选承诺事项之一,增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责任主体,进一步健全内部机制,实行民主决策、规范分配,充分发挥股东(代表)会议、监事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修订并召开会议通过章程。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备案表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随附资料: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2、资产负债表;3、公示照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 年 月 日通过)
附件2: 关于推行村级开支网上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现村级支出“无纸化审批”、“最多跑一次”、“非现金支付”的目标,提高村务支出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在我区推行村级开支网上审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村级开支网上审批 村级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网上审批后支付的方式,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一)资金支付申请。 1.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内容包括申请日期、款项用途、金额等。 2.根据支出事项,扫描上传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的发票,单据、合同、会议记录等原始凭证附件。 (二)资金支付网上审批流程。 根据《黄岩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黄农〔2011〕63号)文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分级限额、联签审批制度”,按集体经济年收入的情况,一次性支出在不同的规定限额内,召开相应层级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再联签审批。资金支付网上审批流程为: 1.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出纳申请(录入扫描)→监事长(村监会主任)审核→代理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副董事长(村主任)审批; 2.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 出纳申请(录入扫描)→监事长(村监会主任)审核→代理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副董事长(村主任)审批→分管财务董事长(村书记)审批。 (三)审批方式。 审核审批环节可以选择登录浙政钉APP或黄岩村级集体资金审批系统网页版进行操作。任意一种方式审核审批后,其他方式登录审批或查询时,数据实时更新。 (四)银行直连转账付款。 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五)报账所需资料。 出纳报账时,带单据、村级资金支出申请审批单、会议记录复印件、合同等资料,支出发票必须注明用途。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推行村级开支网上审批是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建设清廉村居,防止基层微腐败的有效手段,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推进,做好宣传解释、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确定在宁溪镇下周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方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行试点村级开支网上审批工作,试点成功后逐步在全区其他乡镇(街道)推广。 附件3:
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活化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黄岩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股权登记、股权质押、股权有偿退出等程序,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以实施静态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先行试点,稳妥推广。试点合作银行:黄岩农商银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股权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七条 年满二十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符合银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质押。 第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消费等。 第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良好; (二)借款用途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办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 (一)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 (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
第三章 股权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评估应综合考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股净资产、资产状况、经营发展情况、分红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股权价值。
第四章 质押申请、变更、撤销与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流程。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需填写《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表》,征得质押股东确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再由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出质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十五条 出质人必须保证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以共有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第十六条 质押登记部门依法审核相关资料,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出具《权利证明》。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签章的《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表》; (三)股权证书; (四)质押合同; (五)质押清单; (六)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八条 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经质权人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相应的质押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股权质押当事人应当在贷款合同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押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章的《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表》;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新《股权质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出质股权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注销登记。出现以下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权利证明》; (二)申请人签章的《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表》; (三)股权所在银行同意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四)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股权反担保质押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章的《台州市黄岩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表》; (二)《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存量和新增农业贷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定向排摸,优先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存量贷款及时追加或置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七条 探索农户授权委托代办流程,即在农户提交必要的资料后,经所在村、乡镇街道核实后,由银行代办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实现一口子受理,全过程服务。简化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提升放贷效率。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所在村应积极配合银行运用催告催收、贷款重组、法院起诉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第二十九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可依据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对质押股权进行变卖、拍卖等违约处理。变卖、拍卖质押股权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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