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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1216/2019-7318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东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9-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全省首部 | 台州居住出租房“地方法”下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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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省范围内首部针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目前,台州现有登记在册的居住出租房屋28.3万多户,居住在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达127.1万,占流动人口总量的60%,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规范和长效管理。市人大高度重视,制定出台浙江省内首部针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总结了台州市多年来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实践经验,涉及主体责任、部门职责、信息登记、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于促进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所指的居住出租房定义: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除外。
五类房屋坚决不能出租: 1.鉴定为危房 2.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通天式自建房6层以上房间 4.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其中,通天式自建房是指农(居)民自建的,楼梯位于房屋内,楼梯间无自然采光通风或者无法直通室外的住宅。
《规定》指出,出租人必须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如果违规出租地下室或版地下室、出租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房间或同一建筑内设置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将由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出租人必须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如果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出租人必须在出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已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的村、社区,出租人可以向服务管理平台报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租信息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求。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如果出租人对房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不确定,可以在房屋出租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咨询,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上门提供服务。 出租人要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消防管理部门将制作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示范文本,下发到各个街道,并发放到出租人手中。 《规定》还鼓励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出租人要经常检查出租房情况,如果发现安全通道堵塞要及时清理,发现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要及时更换,承租人违规用水用电用气用电动车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面临拉闸限电、依法查封等处罚措施。 承租人是出租房的使用者,平日里更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旦发生火灾,将直接危害承租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几大要点请记牢:
1.必须如实提供身份证件。 2.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必须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 4.不得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5.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 6.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7.如果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8.如果承租人将出租房转租,则必须承担房东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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