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19-7410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凌淏塑料泡沫加工厂涉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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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凌淏塑料泡沫加工厂,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坦桥村126号。 2019年4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坦桥村126号从事塑料泡沫切割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凌淏塑料泡沫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塑料泡沫切割加工。2019年4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塑料泡沫切割加工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坦桥村126号从事塑料泡沫切割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台环责改字〔2019〕2-055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文件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下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2019年5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年5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黄事先(听)告字〔2019〕2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按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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