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30/2019-7172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区人防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台建〔2019〕38号)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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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台建〔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 《通知》出台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建设发〔2017〕89号)等规定出台以来,台州市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但在全市范围内,因全装修交付住宅和全装修样板房装修标准不一致导致的购房纠纷仍有存在。 为规范我市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局在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要求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 二、 《通知》起草过程 2018年下半年,我局着手起草《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召集了市质量监督总站,县(市、区)建设局和全市10余家房产开发企业代表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于2019年3月25日正式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 主要内容 (一)住宅全装修应该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提供相对应带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 (二)交付样板房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若交付样板房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提倡对样板房移位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组织或者接受购房者监督,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本文件解读机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厉维军、柯灵潮联系电话:0576-88517881 转自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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