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8/2019-7156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9-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6-04 14:50   来源: 区发改局 字体:[ ]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报送文件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文件初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办文科室会同文件起草单位同步完成解读文件修改。

三、解读文本修改完成后送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审定。

四、审定解读文本由办文科室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信息中心、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与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

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订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文科(室)应在拟稿办文时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如不同意公开,要注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办文科(室)负责人应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征求区政府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保密工作部门意见。

三、审核公开属性。秘书科核稿时,应对办文科(室)在办文时标注的公开属性一并予以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公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办文程序予以印发。

四、发布主动公开类公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秘书科应在公文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将公文电子文本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后,信息公开办公室应会同区信息中心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文电子版。同时,秘书科应每半个月一次集中送交主动公开的纸质文件给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对照检查。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订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信息公开办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查。信息公开办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制定《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办理。

三、办理。信息公开办联系相关业务科(室)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或提出延期意见,报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二)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信息公开办做好以下工作:

1. 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进行核实、检索。

2. 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提交区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必要时提请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征求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意见。

4. 协调确认处理意见。

以上办理流程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

四、延期。经同意延期后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信息公开办制定《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请信息公开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五、送签。信息公开办于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信息公开分管副主任审签。文件签发后,由区信息公开办办理正式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答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归档。信息公开办负责依申请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年归档1次,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依申请公开材料整理后交秘书科归档。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制订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因不服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依申请答复意见,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立案,信息公开办应会同区法制办负责办理有关行政争议的答辩或应诉工作。

一、受理。信息公开办自收到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法制办拟定答辩状。

二、提供证据。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办理行政争议有关工作,提供引发行政争议的信息材料,并联系督促区级有关单位提供真实的原始信息材料及相关背景材料。业务科室应在收到信息公开办转发的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依申请答复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供给信息公开办,若材料涉密,应按相关保密要求作出说明;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应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召开协调会。信息公开办根据行政争议内容,可视情邀请区法制办、区级有关单位、业务专家、法律顾问等召开工作协商会,业务科(室)人员应参加工作协商会议,一同商讨争议解决方案。

四、出庭应诉。涉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作为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市信息公开办、业务科(室)负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并派员一并出庭旁听。

五、执行判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信息公开办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执行。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由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技术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自201510 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政策解读;不解读的须经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同意。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以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解读人(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三、解读形式

在黄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黄岩平台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结合采用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如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说明,也可采用一问一答式或通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文本初稿并报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公开发布。

(三)各单位要明确内部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科室牵头负责本单位政策解读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起草解读文本,规范解读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解读文本要通俗易懂,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

(五)由各单位自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备案时,一并提交解读文本。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包括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和拟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区政府发布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除网站、新闻媒体外,还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四条  对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应急性的事项,起草单位可不公开征求意见,但要予以说明。

第五条  起草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除公布草案外,还应附上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及依据等。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采取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特定团体、行业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把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或者提议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在向区政府上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应当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中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在起草说明中应附公开网址。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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