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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和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 2019-05-24 09:3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当事人:陈保根,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王家岙村。                                            

2018年11月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所经营的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和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8年11月7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黄岩区院桥镇王家岙村从事机械接头加工至今, 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陈保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机械接头加工。2018年11月6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所经营的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固废堆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机械接头加工的主要设备和现场固废堆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黄岩区院桥镇王家岙村从事机械接头加工至今, 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改字〔2018〕598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文件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停止建设的事实。

    2018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议小组审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8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8〕24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6万元,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柒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元整,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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