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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及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案
发布日期: 2019-05-24 09:3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当事人:陈梅林,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合屿工业区。                                  

2018年6月18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及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15建成并开始在黄岩区院桥镇合屿工业区从事废电缆皮造粒加工,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陈梅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废电缆皮造粒加工。2018年6月18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六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废电缆皮造粒加工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15建成并开始在黄岩区院桥镇合屿工业区从事废电缆皮造粒加工,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以及当事人加工场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监(2018)监字第272号《陈梅林(废电缆皮造粒加工场)执法检查检测》文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加工场西北角雨水沟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证据六、黄环改字〔2018〕282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改正(停止建设)的事实。

    2018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议小组审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8年9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8〕1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一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6.5万元,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贰仟陆佰元整,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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