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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发布日期: 2019-05-24 09:33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当事人:台州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工业区南工路16号。 

2018年6月22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年产6万辆倍特电动自行车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8年6月25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年产6万辆倍特电动自行车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始在黄岩区沙埠镇繁三工业区南工路16号从事电动车制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台州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兰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电动车制造。2018年6月22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电动车制造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年产6万辆倍特电动自行车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始在黄岩区沙埠镇繁三工业区南工路16号从事电动车制造,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管[2017]14号《关于台州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年产6万辆倍特电动自行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建设项目已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

证据六、黄环改字〔2018〕295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

    2018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议小组审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8年9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8〕11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年产6万辆倍特电动自行车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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