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7/2019-6697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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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区安监局局长 尚杨玉 (2017年6月8日) 2017年6月5日,区安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黄岩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区安全生产领域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2015年,黄岩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 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日趋加强,政府和企业都非常需要专业的安全技术服务,我区安全服务中介市场也得到了培育和发展,为规范我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科学性、实效性,区安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界定了购买服务的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安全服务包括由政府出资,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向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购买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明确了购买的主体 本办法规定的购买安全服务主体包括:区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规定了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本办法对安全服务中介机构提出了要求:一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是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在参与竞争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以及矿山、化工等设计资质的,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五、明确了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提供专业服务。具体包括查找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并对其安全等级进行评估;查找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设计、工艺、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并对其安全等级进行评估;查找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现场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等,并对其安全等级进行评估;为政府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内容提供专业服务。二是提供宣传培训服务;三是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专业服务。 六、规定了购买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购买程序按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招标工作实行资格入围招标方法,入围招标工作由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规定了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八、明确了承接主体的退出机制 本办法规定对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报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结论、报告,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三是擅自以受托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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