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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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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区政府或者起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起草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听证组织工作,决策方案由多个部门起草的,可以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上述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及相关可行性说明、调查分析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配合区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和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方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登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起草单位办理,起草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向区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决策执行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内容执行。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承办、决定、执行重大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其正当权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决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不立项、不调研、不提出草案,久拖不决的; (二)调研工作不充分,或者对决策风险不按照规定及时反映、报告,致使决策错误的; (三)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到位,致使作出错误决策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已经实施的决策内容的; (六)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对应当进行调整的决策内容不及时作出调整决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 (十)其他应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降职; (七)责令辞去职务; (八)免职; (九)辞退; (十)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种类。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上述三种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分为较轻过错责任、较重过错责任和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中过错较轻的人员,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对过错较重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处理;对过错严重的人员,给予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决策责任行为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止决策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决策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决策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 (四)有会议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决策参与者的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区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直接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必要时相关机关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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