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2- 25  14: 53   来源: 区财政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参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9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33号)执行。根据“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相关要求,优化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调动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

(一)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 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制定并细化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二)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职责分工,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准确编报国有资产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信息。

二、 优化服务,调整管理权限

(一) 出租出借

1. 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性出租,可协议租赁(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并不得续租),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2. 租期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国有房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23号)执行。

(二) 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 资产处置

1.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车辆)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2. 涉及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

3.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次累计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单项原值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4.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报损和核销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规定。

三、 夯实基础,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不断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与相关部门国有资产数据库的互通、共享,为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以及国有资产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等国有资产报告搭建信息平台,切实深化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完整、真实、可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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