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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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本局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或提请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本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 (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涉及本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大型文旅活动、艺术生产、文物修缮等重点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局起草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区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人事任免、处置突发事件、代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统筹组织实施。每年上半年组织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订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并经局党委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局法制科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局机关党委负责对决策事项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纪律监察;其他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机构(局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研究论证;局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局主要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局主要领导收到决策事项建议后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机构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机构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构和配合科室(单位)、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机构组织公众参与,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决策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经审核,决策方案材料齐备的,应将材料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法制科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局办公室。 法制科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本局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内。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局决策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经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局法律顾问协助局办公室、法制科开展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并指导决策承办机构组织决策听证会。
第六节 集体讨论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提请集体讨论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有关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议决策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机构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科室和单位发表意见; (三)分管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进行审议; (五)根据审议情况,局主要领导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视情况简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及其他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机构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其他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配合决策执行机构实施决策。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本局及其决策承办机构、决策执行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局办公室、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利益相对方对决策制定及决策执行工作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登记保存,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会同决策执行机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或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书面评估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委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 (一)决策执行机构或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 (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除紧急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局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后,决策执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决策承办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机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和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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