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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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本局名义作出的涉及相对人较多、权益影响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以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法制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及时将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科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咨询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第九条 法制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提出补充补齐意见;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的,提出停止执法行为意见; (八)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重新审核;对法制科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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