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12/2019-81635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9〕9号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六稳六保】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2 14:42   来源: 区民政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岩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91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区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本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  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对象,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经常走访,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和困难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后,应核实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另需附上暂住证; 

2.因疾病原因申请救助需提供出院录或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证明; 

3.交通事故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救助金额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由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讨论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救助金额在6倍月低保标准以上的,提交区临时救助领导小组,由区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召集人员讨论决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研究决定特困对象救助额度等相关事项,救助额度确定后由区民政局组织发放。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原则上应执行紧急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原则上应执行一般程序。

第五章   救助标准与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时间。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再次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每人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五)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六)对于经各类政策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仍特别困难,需救助的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超过6倍月低保标准的由区时救助领导小组研究,且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方式。

(一)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发放。 

(二)实物发放。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

(一)区级临时救助资金总额为400万元,其中由区慈善总会每年出资30万元、区红十字会每年出资10万元,残疾人保障金安排1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今后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的,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专户储存,利息及本年度资金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人口数安排适当临时救助资金,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三)区政府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区财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预算要求设立专户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克扣、拖欠、挪用和虚报。

第十八条  对于急难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并报告知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垫付的资金直接拨付至乡镇(街道)账户。 

第七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积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地址  http://www.zjhy.gov.cn/art/2020/2/28/art_1621915_42030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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