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94/2019-6390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经信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9-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1-08 15:48   来源: 区经信局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经信局起草的《台州市黄岩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月18日前,通过书面、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经信局(方山路80号),联系电话兼传真:84116502,邮箱:84116502@163.com

 

 

                           黄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8日

 

 

 

 

 

 

 

 

 

 

 

 

 

 

台州市黄岩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8〕5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区经信局为全区盐业主管机构,原区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区经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与公安、法制办、发改、卫计、市场监管、农、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按照国务院新《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根据法定职责划分,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区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经信局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做好当地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区经信局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全区食盐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

5、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违规从事食盐物流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四)推进盐业企业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1、推进盐业企业自身改革。盐业公司(盐务局)要以本次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

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同意黄岩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改制方案实施办法的批复》(黄政函2007162号)文件精神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自2019年1月1日起养老待遇由区社保统一发放。二是妥善解决在职人员和改制后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根据台州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台州盐业系统改制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函》(台事改办函)〔2016〕1号文件精神,由区人力社保局指导做好原事改企在职职工的退休待遇补差测算,区盐业公司落实资金的自筹和一次性提取,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储存。三是区盐业公司可以参照邻区盐业系统做法,落实事改企人员医疗待遇资金的自筹和一次性提留,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二)分级抓好落实。区编办要审核把关区相关部门新“三定” 规定中涉及盐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1,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稳定市场秩序。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与执法,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