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
|
||||
黄旅〔2018〕32号
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经研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抄送:区法制办、市旅游局 台州市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涉及到联合其他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仅负责对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各科室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文稿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项目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第九条 各科室按本制度向局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严格认真把关,作出拟法制审核意见文稿,并载明审核意见,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回提交科室。讨论未通过的,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局行政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并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办公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或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8年 7 月 30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