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审核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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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住建局起草的《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审核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审核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黄岩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积极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渠道,建立常态化受理审核机制,实现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最近跑一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新申报阶段 1.受理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随时申请、就近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向社区、街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网上申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进行受理,扫描上传所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对象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对象予以公示,从受理到完成公示办理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受理纸质材料统一交至黄岩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黄岩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联合审核 各联审部门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中的申请信息和扫描资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开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信息和相关依据证明详细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 (1)黄岩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户籍进行审核。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家庭的农村批地情况和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黄岩车管分所对申请人家庭拥有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局核实未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申请家庭的婚姻情况以及会同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定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核定收入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 (2)公安、国土、车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从接收到资料到完成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在接收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审核意见后到完成审核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确认资格 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部门审核结果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从受理到完成公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入轮候。房屋分配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进行安置,对未取得实物配租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依据保障面积发放租赁补贴。 (二)年审阶段 获保障家庭在每年1月1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房产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获保障家庭申报情况及其保障条件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公示结果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公示结束后将纸质材料交至黄岩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黄岩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公安、国土、车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民政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前完成年审,并将审核结果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 住建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完成对获保障家庭保障条件的年审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年审结果,调整货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者由承租家庭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张榜公布。 (二)区民政局:负责核实未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申请家庭的婚姻情况以及会同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含月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金额)以及申请人家庭中退休人员的当年每月退休金。 (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含月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存额)。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从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年报情况。 (六)区国税局、区财政(地税)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含月缴费基数和纳税金额)。 (七)人民银行:负责核查个别家庭的存款情况。 (八)黄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农村批地建房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情况。 (九)黄岩公安分局:负责户籍认定(包括户籍所在地和迁入本地户籍的时间)。 (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黄岩车管分所:核查申请家庭的车辆拥有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有无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汇总相关资料和各部门审核结果,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资格,公示审核结果,并负责处理举报投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受理申请,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扎实有序的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公共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区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操作程序。各镇(街道)和责任部门要深入调查,认真审核,严把每个工作环节。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逐级公示”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并将具体经办人员姓名和手机长号报给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将专职人员录入到权力运行系统的审核岗位中,各专职人员要及时登陆权力运行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经查实,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在5年之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期间获得的租赁补贴属于非法所得,将予以追回。对申请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报范围及类别 申报范围:东城、南城、西城、北城、澄江、新前、江口、高桥街道全部范围内及宁溪、北洋、头陀、院桥、沙埠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各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居的具体名单如下: (一)宁溪镇 上宅居、下宅居、小街居、桥亭居、横街居、下周居、圣岩岙村、浮山庄村、石坦村、春建村、坦头村、福利村、水闸头村、炭场头村、快乐村、下蒋岙村、岭下村 (二)北洋镇 北洋居、移建居、康山村、小里桥村、特产村、百亩垟村、林家桥村、联群村、后窑村 (三)头陀镇 头陀居、浦口村、小里灰村、洪屿村、汇头村、南岙村、白湖塘村、双楠村 (四)院桥镇 下抱居、院桥街居、前庄居、横泾前岸村、横泾后岸村、前郑村、后郑村、河头村、繁荣村、高洋村、浦口村(浦口杨、浦口西合并)、浦口东村、唐家桥村、店头街村、东家峰村、红星村(水淋头、华屿合并)、灯塔村、横林村、横林后岸村、苏楼村、沙门店村、沙门於村、合屿村 (五)沙埠镇 廿四都村、繁二、繁三、佛岭新村、斜云新村、沈家村、八村、吕白洋村、金余村、霅溪村、上寥村、佛岭村 类别:公共租赁住房按准入条件分: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原廉租房);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城镇新就业人员(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7年内);4.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 申请人需根据家庭状况按类别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离婚单身者需离婚满1年,未婚单身者需年满35周岁; 2.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5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离婚单身者需离婚满1年,未婚单身者需年满35周岁; 2.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1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且毕业未满7年; 2.已与黄岩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任一方在台州市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申报范围内户籍且在申报范围内居住; 2.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 3.在黄岩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五)其他相关条件 1.申报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1年及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2.拥有轿(汽)车(不包括经营车辆)的家庭,不得作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必须提供户主页)。 3.结婚证。 4.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丧偶家庭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 5.单身声明书:离异、丧偶、未婚等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 6.收入证明: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提交承诺和授权书以及经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证明。 7.房产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有房产者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拆迁协议、土地证等材料;承租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的需提供协议或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户籍在村或经联社的需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如有批地建房记录,还需提供用地批文和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测绘报告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 8.目前居住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借住证明、单位提供居住场所证明。 9. 有车辆的家庭提供行驶证。 10.提供未成年子女独生子女证。 11. 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12.申请人家庭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 13.申请人家庭中有未满35周岁未婚子女的(不管是否分户)且未参与共同申请的,需提供该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14.申请新就业类别还需提供: 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关系证明、房产查询证明(直系亲属仅指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及子女)。 与黄岩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证明。 15.申请外来务工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类别的,还需提供: 与黄岩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3年在台州市区社保缴纳证明;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 16.与审核有关材料(学生证、烈士遗属证、英雄模范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车辆营运证、危房鉴定书、重大疾病证明)。 注:资料不全的,受理单位应告知补齐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可拒绝其申请;凡涉及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附件2: 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须知
一、年审对象 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登记家庭。 二、年审注意事项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如实填写年审表格,并签名。 2.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实际共同生活居住1年及以上的父母、子女及有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未成年子女必须纳入。如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未作为家庭成员申请,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簿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3.家庭成员有变化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户籍证明(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4.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提交承诺和授权书以及经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证明。 5.现有房产需提供相关房产证等产权证明,租住、借住的需提供协议或证明,并在年审表格中注明房产性质。 6.车辆拥有状况有变化的提供行驶证或车辆注销证明。 7. 婚姻状况如有变化需提供相应的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配偶死亡证明)。 8.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残疾证。 9.年审表格中的保障方式指目前获得保障的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轮候。 10.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供校核。受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校核后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11.提供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应真实有效,如无法联系导致的后果由申请家庭承担。 三、年审受理地点 原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其他事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的家庭,视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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